【全文总结】
责任认定全责引发赔偿争议 谁来为行人受伤买单 2021年6月,荣某驾驶家用小型普通客车在盐津县某社区道路口因操作失误撞伤行人赵某,交警认定荣某负全责,赵某无责。赵某受伤后需住院治疗并休养,其丈夫胡某负责赔偿事宜。双方就赔偿费用及标准分歧严重,多次协商未果。胡某遂于2021年7月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荣某驾驶家用小型普通客车经过盐津县某社区道路口,因操作失误,造成行人赵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荣某负全责,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入院医治,出院后因赵某肋骨受伤尚需休养。其丈夫胡某全权处理本起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事宜。对于后续的赔偿费用及标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胡某于2021年7月某日向盐津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镇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镇调委接到胡某申请后,立即电话联系荣某,在征得荣某同意后,镇调委受理了该案件,随即委派调解员予以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然后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述自己的诉求。胡某表示,赵某被荣某撞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6635元,均由荣某垫付。出院后,荣某因肋骨未痊愈,仍需要休养和治疗,要求荣某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和相关的赔偿金。荣某认为,自己除了已垫付的医疗费26635元外,另外已支付了1000元的生活费,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
调解员听取双方诉求后,认为此纠纷焦点为赵某后续治疗费用和相关的赔偿金额。调解员首先对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本起事故中,荣某负全责,赵某无责任,荣某应当对赵某进行赔偿。后续治疗费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后,胡某表示无异议,荣某则表示,其愿意支付赵某后续治疗费及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但因肇事车辆已购买了第三责任险,赵某需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后续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才能够进行赔付。为确保双方的权益,调解员建议赵某做司法鉴定,确定后续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赔偿。胡某认为伤者赵某身体还未痊愈,出行不便,不愿做司法鉴定,且赵某每日服药需医疗费用,要求今天就调解结案。
调解员本着对伤者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告知胡某,司法鉴定结果对于赔偿标准的确定和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肇事方而言,有了这份鉴定报告,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维护双方的利益。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胡某电话征求赵某意见后,表示同意做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调解。
8月某日,荣某、胡某双方带着司法鉴定报告,再次来到镇调委会,表示同意司法鉴定结果,请求再次予以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以及胡某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病历等证据材料计算了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金额,双方对最终赔偿金额均表示无异议,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
1.由荣某一次性支付残疾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补助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000元;
2.荣某于2021年8月某日在镇调委会办公室给付。
2021年8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在镇调委会办公室按照协议给付,协议履行完毕。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
2021年10月某日,镇调委会进行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镇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让事故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针对双方对本次事故赔偿争议的焦点,耐心进行调解,根据双方当事人是街坊领居这一特点,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大多数伤者都是第一次经历交通事故,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知之甚少。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让赔偿标准透明化,可以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很多伤者对于司法鉴定工作了解不多,又急于调解结案不愿意进行伤残鉴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为事故双方指出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提出合理建议为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
本案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各项法律法规,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调解,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