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转让引争议 公证处如何认定使用权归属

2025-06-16 2681

【全文总结】

人防车位转让引争议 公证处如何认定使用权归属 2021年4月13日,周某新、魏某香与木某提就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小区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申请公证。周某新、魏某香于2015年购买该房产及车位,后转让给木某提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开发商未明确车位产权,双方申请公证。经公证员核实,该车位为人防车位,开发商仅拥有使用权,周某新、魏某香转让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双方均认可协议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3日,周某新、魏某香、木某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办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公证。

根据周某新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陈述得知,周某新、魏某香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4月29日购买了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区某路某号一期的房产和该小区的地下车位(即:世界XX一期住宅小区X-XX号地下车位)一个。

之后,周某新、魏某香将上述房产及车位转让给了木某提,于2021年4月13日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手续。当事人周某新、魏某香与木某提在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时,也约定了停车位的转让。但在周某新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购置协议中,开发商未对该车位是否办理产权证做明确约定。故双方当事人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就他们签订的停车位的转让协议申请办理公证。

首先,公证员需要确定当事人周某新、魏某香购买车位的性质,是地下产权车位、地上规划车位、公摊车位还是人防车位。地下产权车位是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被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地上规划车位是根据规划建设,没有建在公摊面积上,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售卖,但业主不能办理产权,使用年限根据协议确定,属于租赁车位,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公摊车位是在公摊上修建的停车位,比如小区内部道路旁、绿化区域等,根据国家规定,这种车位开发商无权销售,办不了产权证。最后是人防车位,该车位是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按照国家规定,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提供业主使用,并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只能出租。根据周某新提供的车位购置协议,明确约定了地下车位的位置、价格及车位的交付,同时还约定了周某新转让车位必须在物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该车位的使用期限与所占土地使用年限相同。由此看出,周某新、魏某香购买的是人防车位,该车位开发商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产权,只能出租。

根据当事人周某新、魏某香、木某提的陈述,当事人神智清醒、完全清楚自己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慎重考虑自愿达成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此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员按照程序规定,经询问接谈当事人并核实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