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万诚意金陷纠纷 被告未履行义务 仲裁庭如何裁决

2025-06-18 7500

【全文总结】

7000万诚意金陷纠纷 被告未履行义务 仲裁庭如何裁决 案件发生于2020年11月9日,涉及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贵州省某某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和《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7000万元用于项目合作,资金作为合作诚意金,年化利率8%。补充协议中,被申请人承诺项目按期启动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然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且项目未如期开工,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仲裁庭将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进行裁决。

【案情简介】

申请人湖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某某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70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三年,自出借款到位之日起,借款方按实际使用天数向出借方计付利息,资金利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年化8%计算。同日,双方再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1.1被申请人拟将投资开发的A、B、C三个项目与申请人进行合作,三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约为人民币7亿元。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打包三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规模10%的比例向被申请人缴纳不低于7000万元合作诚意金,借款协议上借款资金即为合作诚意金;1.2合作诚意金指定用于被申请人开发的上述三个项目。协议第二条约定:申请人诚意金到位后,被申请人应加快项目施工招投标准备工作,确保2020年12月前启动第一个项目(A)招投标工作,B和C两个项目力争在2021年尽早开工。协议第四条“投资回报”约定:4.1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诚意金到位后,三年内按年化利率8%金额归还申请人出借本金和利息,其中利息部分每半年结算后支付;4.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若申请人推荐的施工单位未能中标,被申请人在三个月内全额退回申请人缴纳的诚意金并支付期间利息,支付标准为实际到位资金的年化利率8%。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双方均享有对本协议的解除权。协议第九条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之一者,由违约方按照本协议诚意金总额的2%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协议第十条约定:本协议与借款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借款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7000万元,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相关工程亦没有按期开工,申请人遂提起仲裁,请求: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与《借款补充协议》;二、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返还合作诚意金7000万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20年11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0万元。

【争议焦点】

一、本案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双方之间是借款还是合作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