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过马路遭无牌摩托车撞击身亡 责任认定争议背后谁是真正的赢家

2025-06-18 3480

【全文总结】

骑车过马路遭无牌摩托车撞击身亡 责任认定争议背后谁是真正的赢家 2017年10月4日,谢某骑自行车在临高县博厚中学门前被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击身亡,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实际住院8天,医疗费57858.18元。谢某去世后,留下3级残疾的儿子谢某一,生活陷入困境。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但谢某一认为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并提起复核,虽未获成功,但在律师帮助下,最终通过民事诉讼达成调解,王某赔偿谢某一151000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4日,谢某骑自行车由临高县临城往皇桐方向行驶至博厚中学门前,左转弯靠近人行横道过马路。当谢某骑自行车驶过道路的三分之二时,王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右拐弯过来,并直接撞上谢某自行车前轮右侧,造成谢某受伤。谢某受伤后被送到临高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于同日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实际住院8天,两次入院共花医疗费57858.18元。

谢某去世后,留下3级残疾的儿子谢某一。谢某一因肢体残疾的原因,不能外出从事劳动,常年靠父亲谢某的退休金帮衬才勉强维持生活。现在父亲因交通事故突然死亡,谢某一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走投无路之下,谢某一来到了临高县法律援助处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临高县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了解到谢某一的情况后,为其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立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丽果办理。谢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和谢某一沟通并联系交警部门,充分了解案情经过,并通过交警部门督促王某先行赔偿谢某一医疗费8000元和丧葬费23000元。

2017年11月10日,临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和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书对本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如下:谢某骑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王某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车辆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原因。交警同时查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谢某一到交警大队调看事故发生的视频后认为,谢某骑自行车是挨着人行横道过道路,速度很慢,未下车推行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且已过道路的三分之二,说明谢某已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事故发生的路段设有明显的右拐弯减速标志,王某在右拐弯经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撞上谢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然而,交警大队所作的认定书并未提起王某右拐弯未减速的事实。据此,谢某一对该认定书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2017年12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作出复核,决定维持临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书。谢某一对复核结论仍不予认同,认为王某至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坚持要求对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提起诉讼。谢律师耐心向谢某一解释,并告知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警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从技术角度来评价各方的交通责任,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谢律师同时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责任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在谢律师的耐心劝说下,谢某一同意谢律师的方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谢律师在审查证据过程中,整理好现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及谢某住院治疗的证据,并让谢某一补充如下证据:其与谢某系父子关系的证明、谢某的工资收入、护理人员的收入等。在谢某一补充证据后,谢律师和谢某一沟通并经过其同意,确定了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60%的诉讼请求,具体为:(1)判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亲属办理丧事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7994.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18年5月10日,谢律师向临高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的9组证据材料,县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并定于2018年6月7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谢律师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提供证据证明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和依据。被告王某在答辩和质证环节称其什么都不懂,其家庭经济困难,交通事故就按交警部门处理的来办,当时交警部门给其核算的只需赔偿几万元,其已赔偿31000元,再没钱赔偿。法庭辩论阶段,谢律师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主要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是机动车驾驶人,谢某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被告应承担适当大于其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谢律师还从情理上阐述了谢某一是一名残疾人,本来生活不易,因本次交通事故不仅丧失亲人,还导致生活陷入困境,被告对此负有责任,希望被告能从原告的角度考虑原告的难处,妥善解决纠纷。被告听了谢律师的代理意见后,态度上比之前有所好转。法庭调解阶段,原告认为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且在其父亲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去探望,不愿意调解。谢律师在和原告充分沟通后,原告同意调解,提出要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告表示其B驾照已被吊销,现没有收入,不能一次性赔这么多钱,其可以通过以后务工赔偿。经过法官、谢律师与原被告的反复沟通,被告的家属去银行领取30000元当庭交给原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谢某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合计151000元(已给付61000元,2019年6月7日前给付30000元,2020年6月7日前给付30000元,余30000元于2021年2月12日前给付)。庭审后,谢律师向谢某一详细介绍了若被告以后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谢某一应采取的具体做法,谢某一对谢律师说:“我放心了,有困难找法援。”

谢某一对本次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认为临高县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和谢律师能体谅他的艰辛,尽心尽力帮助他维护合法权益,再三向临高县法律援助处和谢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类交通事故多发易发,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不可小视。当地大多数二轮摩托车都没有购买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也大多是农村的,驾驶人的财产情况难以查明,判决后往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若受援人拿到一份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书,受援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这类交通事故如何让原告的权益能最大限度得到保障是承办律师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承办律师准备证据充分,请求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合法有据,再以情理作为切入点,从情感上获得被告的理解同情,并从法理上引导原告依法维权,从而使本案顺利达成调解,使受援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