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囹圄,潘某某诈骗案引社会反思 潘某某,男,1976年12月出生,户籍及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2019年11月27日,因诈骗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20年4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2020年4月15日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后续案件未提及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细节,仅表明其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潘某某,男,197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2019年11月27日因诈骗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4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止。2020年4月15日,潘某某至宜兴市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