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何某,女,41岁,李某,男,42岁,2015年底两人通过婚恋网站相识,不久建立恋爱关系并一起生活。2016年1月何某怀孕后,发现李某尚有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后何某要求李某尽快离婚,同时双方对是否孕育生养子女、生养子女后的照顾子女问题及 HYPERLINK "1-法援演示案例.doc" 抚养费的承担等相关事宜产生了纠纷,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由此,双方先后发生了如下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李某要求何某返还其给她的1.5万元打胎费;名誉权纠纷,李某要求何某停止骚扰、侮辱,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何某对李某提起了涉嫌重婚罪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
2016年9月28日,孩子出生,由何某独自抚养,因其无收入来源,无奈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协助办理孩子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并配合帮助孩子落户等诉讼请求。起诉后,李某提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拒绝支付抚养费。为证明亲子关系,何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李某拒绝与鉴定机构配合。
至此案件程序陷入僵局,何某找到了北京市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在受理并审查了相关材料后,指派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张凯娟律师承办此案。
张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与何某取得联系,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阅读案卷后,张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如何确定李某为孩子的生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张律师初步确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寻求解决此案的突破口。如李某能够配合亲子鉴定,那么鉴定结果将是确认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在李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何某应尽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李某为孩子生父。张律师向何某讲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后,立即着手搜集与整理相关证据,在双方大量的纠纷材料中整理出李某在名誉权纠纷起诉状、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状、重婚案纠纷答辩状中的相关陈述,以及双方在QQ聊天记录中对怀孕后是否留下这个孩子的讨论内容,及男方要求女方打胎的相关表述,以及李某与孩子外观相似性等来证明李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
案件庭审中,虽然李某始终拒绝承认其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但在相关证据面前,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一再拒绝做亲子鉴定来提出相反证据,法庭最终裁判李某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并判李某应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9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婚恋关系引发的抚养费纠纷,基于当前社会上未婚同居、婚外恋同居等现象的增多,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子女、日后双方因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常有被告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请求确认孩子身份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种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处理有难度,特别是被告婚外与第三人同居后又生育子女的情况,由于被告通常情况下亦有婚生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在给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很难与原告达成一致。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可以参照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对方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这种情况通常也会造成多个家庭的不稳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加大《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范围和力度,使抚养人懂得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未婚生育而消灭,抚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要求,也是我国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