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美容贷陷阱消费者遭诱导贷款后遭拒,征信受损如何维权 2016年11月14日,应某在昆明某医疗美容公司员工怂恿下申请48800元美容贷款,被保证只需提供门诊单即可获批。次日发现无法提款,公司改口称手续费后仅剩6000元,应某拒绝贷款并要求退回。公司以贷款留用并代还为由诱导应某同意,但未履行承诺。2017年4月,应某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得知贷款逾期且征信受损,多次协商无果。警方建议非诈骗后,应某委托律师诉讼,诉请归还本金、利息、平台管理费共计45628元。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4日,应某在昆明某医疗美容公司员工的怂恿下,通过手机APP向广东某银行申请了一笔金额为48800元的医疗美容贷款。医疗美容公司员工向应某保证,只需将美容公司开具的整形门诊收费处置单传真给银行,并由银行工作人员向应某进行确认后其就可以顺利拿到贷款。应某当日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6年11月17日,应某仍未收到贷款,遂联系医疗美容公司了解此事。公司工作人员改口称扣除各项手续费后,应某仅可拿到6000元贷款。应某深感上当受骗,当即答复自己不要这笔贷款了,请工作人员将贷款退回银行。工作人员劝说应某,称如果其不要这笔贷款,可按如下方式处理:贷款由医疗美容公司留用并打入公司帐户,公司自行偿还本金和利息。工作人员向应某保证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时该笔贷款也不会影响应某的个人征信。在工作人员的一再恳求下,应某确认该笔贷款实与自己无关且不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后,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
2017年4月,应某突然接到广东某银行的催收电话,告知应某其在该银行的美容消费贷款已经逾期,要求应某尽快还款。应某此时才了解到医疗美容公司在支付了三期利息后再也没有归还过该笔贷款。同时,银行将该笔贷款的迟延还款记录列入了应某的个人征信,导致应某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一笔房屋抵押贷款也受到严重影响。事后,应某多次找到医疗美容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均遭到无理拒绝。应某遂选择报警,警方称本案并不属于金融诈骗,建议应某寻求其它维权途径。
穷尽方法依然维权无门之后,应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医疗美容公司归还其贷款本金、利息、平台管理费共计45628元。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不规范金融借款行为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医疗美容公司是否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了不当利益,并造成了应某的损失。医疗美容公司是否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应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显然,本案中医疗美容公司在推荐贷款时刻意隐瞒了关键信息,骗取应某信任,诱使应某向银行贷款。该笔贷款实际上被医疗美容公司取得并使用,应某从来没有取得、使用过该笔款项,却要承担该笔贷款的还款付息义务。同时,医疗美容公司也并没有向应某提供任何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该笔贷款应为医疗美容公司不当得利,其有责任向应某返还,并归还应某由此支付的利息及平台管理费。
【判决结果】
代理律师在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并告之其法律上的严重后果后,医疗美容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应某58287.72元款项用以归还银行贷款,该金额比起诉金额高出近13000元,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了权益,本案最终通过庭外调解原告方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
【裁判文书】
(2017)云0103民初6498号
【案例评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