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奶茶品牌未注册商标权争议A公司能否胜诉B公司侵权指控?

2025-06-18 9855

【全文总结】

知名奶茶品牌未注册商标权争议A公司能否胜诉B公司侵权指控? 案件发生于A公司品牌奶茶店享有较高知名度但未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时,B公司以相似商标在外市开展加盟业务,损害A公司权益。A公司通过公证处收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享有著作权,且A公司先于B公司经营该品牌并取得多项作品登记证书,时间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四十一条,A公司申请撤销B公司注册商标。目前,案件仍在法律程序中,双方认可情况需进一步确认,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尚未明确。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专注奶茶店加盟和运营管理的公司,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公司早期对商标权的重视程度不够。直到公司的品牌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时候,该商品类目(奶茶)还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品牌由两个中文字构成,对外展示使用的字体与另外两个不相同的中文字极其相似,而该相似的两个中文字已被B公司注册商标。

B公司在较小范围内(外市)开始奶茶店加盟和运营管理的业务,A公司认为这极大的损害了A公司的正当权益。在了解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享有著作权,又知晓A公司在本地较高的品牌认知度,本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确认了一系列的取证方案,包括A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表现(先于B公司实体经营该品牌、取得多项该品牌的作品登记证书、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始末等)与B公司侵权的事实(在外卖平台经营等)。作品登记时间早于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间。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前述相关保全证据公证,并已向商标局申请撤销B公司该注册商标。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