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残鉴定一场车祸背后的复杂医疗与赔偿争议

2025-06-18 3592

【全文总结】

交通事故致残鉴定一场车祸背后的复杂医疗与赔偿争议 事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9日,罗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神志不清、恶心、呕吐等症状。入院时诊断为Terson综合症,伴有头面部多发挫伤和右眼玻璃体大量积血。经治疗和手术,罗某的伤情有所好转,但仍需进行交通伤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及残疾等级的鉴定。罗某既往有糖尿病和青光眼引流阀植入术病史,这些因素可能对事故赔偿审理产生影响。目前,案件正在进行赔偿审理,法院要求对罗某的交通伤致残等级进行专业鉴定。

【案情简介】

罗某(女,40周岁)于2018年10月19日驾驶二轮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神志不清,有恶心、呕吐数次,为咖啡色液体。入院时体检:神志模糊,精神软,GCS10分,头面部多发挫伤、渗血、肿胀。左侧瞳孔无法观察,右侧瞳孔4.0mm,对光反射灵敏。右眼玻璃体大量积血,眼底窥不入。鼻、口腔有血迹,四肢多处皮肤擦伤。影像学检查示两侧额叶及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临床诊断“Terson综合症”等,住院予对症支持治疗,于伤后1个月余行右眼玻璃体切割 视网膜光凝术(术中见右眼玻璃体腔大量积血)。

既往史:糖尿病史十余年,平素胰岛素皮下注射,具体不详;2018年7月8日至7月10日住院行左眼青光眼引流阀植入术,住院期间检查右眼视力4.5、左眼视力NLP,诊断为左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2型糖尿病。

现因交通事故赔偿审理需要,当地法院要求本中心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罗某的交通伤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交通伤所致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由其家属陪同下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右眼视力指数/眼前、矫正视力-2.50/-1.50×10→FC/30cm,左眼视力无光感。右眼角膜清,瞳孔圆,晶体轻度混浊,视神经乳头边界清,色淡,网膜平伏。左眼结膜充血,角膜混浊,新生血管伸入,瞳孔散大,眼底不能窥入。双侧额纹、鼻唇沟对称,伸舌居中。肢体各大关节活动可,四肢肌力Ⅴ级,肌张力正常,病理征未引出,腱反射正常。

(二)辅助检查

眼压:右眼20.2mmHg、左眼9.1mmHg。

B超:右眼玻璃体轻度混浊,左眼球内结构欠清。

OCT:右眼视盘RNFL明显变薄,黄斑部形态尚可。

(三)阅片所见

复阅2018年10月19日CT片:枕部软组织肿胀伴密度增高,枕骨骨质断裂,两侧额叶及右侧颞叶见斑片状高低混杂密度影,前纵裂池、脑沟、脑池内见高密度影。提示枕部头皮血肿,枕骨骨折,两侧额叶及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分析说明】

(一)伤病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损伤的形态特征、临床表现,结合案情及本中心现场检查、阅片,分析认为,其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头皮血肿等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左眼抗青光眼术后、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2型糖尿病等系被鉴定人自身原有病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

Terson综合症又名蛛网膜下腔出血合并玻璃体出血综合症,是各种原因引起的颅内出血(多见于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急性颅内压增高,继而发生视网膜出血或玻璃体出血。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其发生机制为颅内出血致颅内压升高的情况下,颅内的压力经脑脊液传递到视神经外围的脑膜间隙,致使视神经鞘蛛网膜下腔扩张,进而压迫眼内静脉,使视网膜静脉回流受阻,导致视盘周围及视网膜毛细血管及小静脉破裂。如出血量不多,血液积存于视网膜层间及内界膜下;但出血量大时可以造成内界膜撕裂,积血突破内界膜进入视网膜前甚至玻璃体,造成玻璃体出血。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是引发右眼Terson 综合症的主要原因,而被鉴定人自身原有右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更易引起玻璃体出血。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在自身右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基础上,导致右眼玻璃体大量积血,致使视力较伤前下降,本次交通事故系主要原因,建议外伤参与度为75%左右。

(二)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于2018年10月19日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本次交通伤前(2018年7月8日至7月10日)住院病历记载,其当时检查右眼视力4.5(即0.3,属于视力减低),左眼视力NLP(无光感,属于盲目5级),此后至本次受伤前被鉴定人无其他视力检查记录,故本次鉴定以此为伤前视力,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6.2.5)项之规定,被鉴定人伤前视力相当于人体损伤六级伤残。

本次鉴定现场检查被鉴定人右眼视力指数/眼前、矫正视力FC/30cm(属于盲目4级),左眼视力无光感(属于盲目5级),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3.2.1)项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视力相当于人体损伤三级伤残。

两相比较,其目前的伤残等级较伤前提高了三级,建议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被鉴定人视力下降的伤残等级按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评定。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罗某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颅底骨折、头皮血肿等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左眼抗青光眼术后、双眼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2型糖尿病等系被鉴定人自身原有病变,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本次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两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在自身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基础上,导致右眼玻璃体大量积血,致使视力较伤前下降,本次交通事故系主要原因,建议外伤参与度为75%左右。

2.被鉴定人罗某伤前视力相当于人体损伤六级伤残,目前视力相当于人体损伤三级伤残,两相比较,其目前的伤残等级较伤前提高了三级,建议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被鉴定人视力下降的伤残等级按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