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塔里的陷阱大专生误入诈骗集团后的救赎之路

2025-06-18 1808

【全文总结】

象牙塔里的陷阱大专生误入诈骗集团后的救赎之路 案件发生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地点在河南省栾川县城及湖南衡阳。当事人包括诈骗集团头目孙殿某、主管李鹏某等7人,以及受援人李佳某。事故经过为李佳某在求职时被诱骗加入诈骗集团,冒充女性进行网恋诈骗,骗取两起共6760元。责任认定上,法院最终认定李佳某为从犯,只对参与的两起诈骗负责。赔偿金额为诈骗所得6760元已全部退赃,未明确提及赔偿金额。支付方式为退赃。双方认可情况为李佳某表示事后悔意并脱离集团,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七日,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岁的李佳某就读于河南一所大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为减轻家庭负担,他在网上找到一份薪资诱人的工作,而其老板则是以孙殿某为首的诈骗集团。经调查,近年来孙殿某先后在河南省栾川县城内的多处出租房内,购置电脑、招揽人员,以骗人加入淘宝返利商城、一元云购网络抽奖的方式进行网络诈骗。2017年6月起,孙殿某认为通过网恋诈骗的方式来钱更快,于是冒充女性与人网恋,骗取感情后要求对方购买玉饰品或加盟化妆品代理的方式骗取钱财,他先后纠集了李佳某、李化某等7名人员加入,形成了人员固定、等级分明、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集团。

孙殿某作为该集团的头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日常考勤和其他事务,并参与每起诈骗的实施;李鹏某、李智某、李化某、李宗某为主管,主要管理对应的组员,教授作案方法,带领组员在网上和人聊天,单独或与组员共同实施诈骗,其中李化某负责管理组员李佳某(受援人)。在诈骗过程中,孙殿某将自己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提供给成员用于收取赃款。该诈骗集团的作案方法为:先由主管和员工冒充女性,在QQ兴趣部落等网上平台发布交友信息,随机选择作案对象加为好友,按照孙殿某事先设计好的话术,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与网友聊天,骗取网友感情后提出要礼物,并借机推送卖玉微商(孙殿某)的微信号,让网友向孙殿某购买2380元和田玉(假玉)。网友若未发现上当,行骗人就会以长期交往需要工作为名要求网友帮其出钱买卡丝化妆品的代理权,价格分别为1980元、3960元。孙殿某则冒充卖玉微商老板、客服以及卡丝化妆品代理商等,与员工共同行骗。网友若发现玉是假的要求退货,孙殿某就会要求对方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若网友付款,孙殿某又会以没有收到或转账错误为由,让对方重复付款。在各起犯罪中,每骗得1980元,员工可以分得700元,对应的主管可分得200元(若主管单独实施,则可分得900元)。每骗得2380元,员工可以分得900元,对应主管可以分得200元(若主管单独实施,则可分得1100元)。 其中李佳某在这过程中共参与实施了两起诈骗:1、李佳某于2017年10月起,使用昵称讪讪的QQ号冒充女性,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田飞某的信任。同年11月起,李佳某以购买车票、行李箱为由,骗田飞某转账1000元至其QQ。后又骗田飞某为其购买玉坠,田飞某向昵称为糊涂的爱的微信(孙殿某使用)转账1380元。2、李佳某于2018年5月,使用QQ(昵称小洛洛)冒充女性王琪,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李某的信任,要求李某为其购买玉坠。同月10日、11日,李某多次向糊涂的爱微信转账,共计4380元。诈骗所得赃款共6760元,最终全部转入孙殿某银行账户,由孙殿某支配。

2018年10月,以孙殿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在湖南衡阳被一举抓获,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对李佳某提起公诉:李佳某(受援人)的诈骗金额为299448元,李佳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6至8年。

李佳某未委托辩护律师,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通知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李佳某提供辩护。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张多律师为李佳某涉嫌诈骗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在法院查阅了与受援人李佳某有关的案卷材料后,发现《起诉书》所指控的李佳某实施的两起诈骗行为基本属实,并两次会见李佳某,听取其对案发经过的陈述。李佳某表示,其一直身处学校的象牙塔中,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经验,在加入团伙后感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是犯法的,心生悔意找了个由头脱离此诈骗集团,转行至正当的理发工作,故自己只参与了这两起诈骗案后就脱离此诈骗集团,该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数额不应计算在自己名下。同时,承办律师积极与李佳某家属联系,引导家属代为向办案机关退赃,从而减轻刑罚。

通过上述阅卷、会见以及搜查到的相关案例、法条,承办律师认为对被告人李佳某应当予以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李佳某系从犯,其诈骗金额应为6760元,属于数额较大范围。该案共有21名受害人,诈骗总金额达299448元,而李佳某自加入该集团至案发,共参与了两起诈骗,共计6760元,在这两起诈骗中,共获利2704元。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只有对该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诈骗金额才为集团诈骗的总金额。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则是其参与或指挥期间诈骗的金额。在本案诈骗共同犯罪中,孙殿某最早产生犯意,提供资金、场地、装备和租赁平台,完成了整个的组织、实施、策划等犯罪活动,诈骗所得利益也直接归属其一人,系主犯。李佳某受孙殿某的雇佣、安排和指使从事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是辅助的,所获收益以被骗额度为基础赚取提成,获益明显低于孙殿某,应为从犯。李佳某作为从犯,只应对自己实施的两起诈骗共6760元负责。

2、被告人李佳某具有悔罪表现,坦白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能以诚恳的态度认罪悔罪。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本案被告人李佳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佳某系在校大专学生,因求职而误入歧途,后及时醒悟脱离犯罪集团,且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一贯表现优良,且积极向办案机关退赃及预交罚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双方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定应当按李佳某参与的犯罪认定犯罪金额,判决李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七日,并处罚金一万元。由于李佳某前期羁押时间相对较长,判决下来的当天,李佳某就刑满被释放。李佳某从看守所释放后,专程来到雁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承办律师和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过硬的专业功底,同时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发挥作用的结果。承办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李佳某以及详细阅卷,发现公诉机关将李佳某的诈骗金额定为集团全部犯罪所得,显然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李佳某的从犯认定与量刑,既是罪责刑的统一,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我国的共犯体系设置按照作用类型将行为人进行了主犯、从犯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决定了处罚原则。可以说作用分类标准下的主犯与从犯,承载着量刑功能,直接决定和评价行为人的刑罚轻重。本案结合李佳某在共犯中的分工、作用,规范量刑,实现了量刑的均衡和罪责刑的统一。

近年来,有组织的团伙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所引发的一些悲剧成为了社会热点。本案主犯孙殿某在各大主流招聘网站公开招聘员工,在员工入职后通过不断的培训给这些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洗脑,让他们以为自己所在的公司是正当经营的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也是正当的经营业务,利用这些年轻人的无知、不懂法,非法获取利益。本案受援人李佳某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刚步入社会,缺乏经验,误入歧途,幸运的是能及时悔悟,没有酿成更大的苦果。本起案件也警示大学生求职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求职、创业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学法、用法、尊法、守法,避免轻信网络的夸大言辞,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