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寻衅滋事罪,社区矫正对象周某面临何种命运 案件发生时间未明确提及具体事故发生时间,但涉及周某在缓刑期间的行为 案件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周某 事故经过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寻衅滋事罪,具体犯罪细节未详细描述 责任认定周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赔偿金额未提及赔偿金额 支付方式未提及支付方式 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双方是否认可相关处理结果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男,1977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周某于2019年12月10日到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开展入矫教育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入矫报到时从以下几方面对其开展入矫教育。一是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主要是告知周某社区矫正的性质、义务、适用范围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意义等基本知识。二是权利义务教育,主要是告知周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认罪悔罪教育,主要是根据周某激情犯罪的特点,向其剖析犯罪根源,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四是遵纪守法教育,主要是培养周某法律和纪律意识。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开展常规集中教育
结合时政热点和重要节日,司法所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如在2020年7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的解读学习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更加了解新生效的法律法规;同年8月,开展《政府工作报告》等相关时事政策学习,让社区矫正对象关心了解政治上的大事,融入社会;同年9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情满中秋·学做月饼”活动,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情感意识,消除与社会之间的隔阂,修复社会关系;同年12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等。司法所有规划有部署的教育学习计划,使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开展解矫教育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能够按时电话报告、当面报告,定期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表现良好,于2020年12月9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司法所在周某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开展解矫教育:一是期满总结教育。主要对周某入矫以来的接受学习教育的表现进行总结,帮助其日后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二是解矫谈话教育。了解周某解矫后的想法和打算,劝诫其日后千万不要冲动行事,凡事三思而后行,做个守法公民;三是安置帮教衔接教育。结合形势政策,告知周某安置帮教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
【案例注解】
在周某案中,执行地司法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制定有针对性(其激情犯罪)的矫正方案,并再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周某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 (试行)》中有关教育帮扶的相关规定,对其开展入矫教育、常规教育、解矫教育。按矫正的不同阶段,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教育,使教育学习活动始终贯穿矫正期间,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的公民。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条、《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与当地专门的成人教育学校合作,每月对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常规教育,提升教育帮扶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