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困境社区矫正对象的二次犯罪与家庭悲剧 2014年11月,刘某因盗窃罪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判缓刑,缓刑期至2017年2月。2015年2月13日入矫后,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务农,兄弟在外打工,自身无劳动技能,生存压力大。尽管在娱乐场所工作,但环境复杂易复犯。案件未提及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但刘某的背景凸显社区矫正管理漏洞与家庭支持不足问题,双方认可情况不明。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8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2015年2月13日,刘某到綦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扶欢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是四口之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父母均在农村生活,其兄弟在深圳打工。刘某犯罪前有一个男朋友,目前其男友正在监狱服刑。刘某小学文化程度,无任何劳动技能,生存压力大,犯罪前在娱乐场所服务员,工资低且工作环境、生活圈、交际圈复杂。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2月13日,刘某到綦江区司法局报到,綦江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扶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5年2月13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扶欢司法所报到。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情况,建立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驻村干部、司法协管员(女性)、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首先向刘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其次宣告了有关报告、外出、报到、集中教育、社区劳动、居住地变更等社区矫正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进行首次谈话、分类评定、心理测试等。根据刘某的具体情况,为其制定社区矫正方案,进行手机定位,落实管理措施。针对刘某生活交际圈人员复杂的情况,教育其洁身自好、遵规守纪,要求其每日记载本人行动方位及生产生活情况,每周提交司法所检查一次;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每月定期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各不少于八小时,每月提交学习心得一份。组织其参加认罪服法、法制、道德、政策方面的教育,帮助其树立严格遵守法律的观念。安排矫正小组中的女性成员对刘某开展个别谈话,掌握心理状态,开展心理疏导。
(二)矫正中期对刘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