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收割机触电死亡 谁来担责?法院判决引发深思 2017年9月22日,舞钢市郭某驾驶收割机时触电身亡,妻子梁某带着一儿一女及公婆求助法律援助。经调查,郭某因操作不当触电,事故线路由舞钢供电局、广电舞钢公司、联通舞钢公司架设。法院审理后认定供电局主要责任(40%),广电公司(20%)、联通公司(20%)及郭某自身(20%)共同承担责任,赔偿总额386992元。
【案情简介】
2017年正值秋收大忙时节,一位三十出头的妇女领着年幼的一儿一女与年迈的公婆一起来到平顶山市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该妇女面带愁容,神情呆滞,口里不断地念道着帮帮她们。经过详细询问得知,梁某为舞钢市某乡某村村民,2017年9月22日,其丈夫郭某开着自家东拼西凑借钱买来的大型收割机下田地劳作,途中收割机被生产路上方拉扯的电线缠绊,郭某不幸触电身亡。郭某是家庭的顶梁柱,他的突然死亡,瞬间将家人精神击垮。为了讨个说法,梁某及家人向有关线路的管理方提出赔偿请求,但线路管理方相互推卸责任。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梁某走上了信访之路。市信访局领导接待了她们,告知她们要依法维权,并指引梁某到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因梁某系农民,没有固定收入,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上有60岁的公婆,两个孩子正在上学,且公婆身患多种疾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申请事项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伤害赔偿,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援助中心迅速审批,并指派中心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张会丽办理该案。
因该案涉及到舞钢供电局、广电舞钢公司、联通舞钢公司三家单位,案情比较复杂。经了解,为方便农户,上述三家单位所经营管理的网线、电视闭路线、电线线路已架入舞钢市乡村,并在农村生产路上方通过,案件的难点在于由谁来承担责任。舞钢供电局的电线将人电死,供电局的线路如果是高压线,适用无过错责任,供电局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低压电,需要找出供电局过错。广电舞钢公司、联通舞钢公司的线路一般是安全的,人接触到不会危及生命,广电舞钢公司、联通舞钢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呢?郭某驾驶的大型收割机自己有没有责任?再者,家属认为是触电死亡的,死亡原因由谁来认定?出事后,村民们拔打了110和120,但等他们到时,人早已死亡。舞钢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询问了几个村民案发时的情况,但他们不出死亡鉴定结论,理由是这不属于刑事案件。
张律师对现场情况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过查看资料、走访有关单位,终于寻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1.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6.7.2规定,裸体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集镇、村庄(垂直)6米, 田间(垂直)5米。经过现场测量,郭某死亡地方的电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约3.9米,舞钢供电局架设线路很明显不符合计术规程要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订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将舞钢供电局、广电舞钢公司、联通舞钢公司三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各方围绕着郭某的死因、有无责任、责任如何分担展开了激烈辩论,三被告相互推卸责任,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受援人情绪激动。
供电局辩称:该事故是由于郭某驾驶收割机时,受到广电公司、联通公司的线路影响,造成其不能通过。郭某攀登收割机清理线路时,自己没有注意到上方的电力线路,死者本身存在过错。因原告没有提供死者的死亡鉴定报告,死者的死亡原因不明。供电部门所架线路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发生事故的线路不是高压线而是低压线。其他个人或者单位违法搭乘供电部门的设施,死者的死亡是由广电公司、联通公司的设施造成的,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他公司负责。综上原告起诉供电局是不当的。
广电公司答辩: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用的电缆是弱电压,传输的是有线信号,对人体不构成威胁,因为受害人死亡,公司愿意给予原告一定补偿。
联通公司答辩:我公司的线路被死者驾车挂碰与死者触电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入户光纤线路作为通信线路本身是不带电的,且事发现场不存在被死者的车辆扯断破裂而触电的情形,该线路没有导致死者触电死亡的可能。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舞钢供电局的高压线管理不规范,离路面高度过低,且其电力线路无绝缘防护所致,供电局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在触电事故发生之前,因附近线路过低已经让周围村民帮忙挑高才将收割机通过,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应当意识到线路过低自己驾驶的车辆无法顺利通过甚至有触电危险,但其心存侥幸继续前行,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另外,死者无证驾驶。根据相关规定,驾驶收割机需要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死者并没有取得收割机驾驶证。故死者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我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只有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尸体进行勘验。本案中,受害人死因明确,系电击死亡。这点,从庭审中所出示的村民的证言及舞钢公司总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可以印证。被告现在虽对郭某的死因存在质疑,但在郭某出事故后,就通知了被告方到场,到场的人员均未对郭某的死因提出异议。能证明郭某死亡原因的基本证据原告已举证完毕,除非被告有新的证据能足以推翻。
在张律师的据理力争下,2017年12月4日,舞钢市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被告辩称郭某死因存疑,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医疗机关的死亡推断书,本院认为郭某系因触电而亡,被告的抗辩,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舞钢供电局架设线路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线路与地面距离在安全有效距离之外,即便在路面增高之前也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的安全距离,且产生电流对人体造成致命伤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供电局应就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广电公司借用供电局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线路,未注意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联通公司架设线路时未注意周边线路,未与其它线路采取有效分离措施,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郭某在自身熟悉的客观环境中驾驶车辆未注意周边安全,且无有效证件驾驶车辆,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郭某就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供电局就郭某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广电公司、联通公司就郭某的损害分别承担20%责任。原告最终获得赔偿款386992元。
判决下达后,各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一起因意外死亡且存在上访苗头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即供电局、广电局、联通公司分别都实施了侵权行为,共同造成郭某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三被告是否对郭某死亡负有责任、三被告的责任大小如何区分、郭某的过错大小如何认定。通过律师运用法律条文和本案证据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取得了法院最终判决受援人获得赔偿款386992元法律援助结果,使一起存在上访苗头的因侵权至意外死亡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帮助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维护了受援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合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