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人员的社区矫正困境与道德争议

2025-06-16 4521

【全文总结】

前科人员的社区矫正困境与道德争议 案件涉及熊某,男,1986年出生,甘肃庆阳市合水县居民。2013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5000元,缓刑期至2016年4月。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由合水县司法局管理,但因其好吃懒做、常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邻居反感。其新婚妻子因缺乏感情基础,无法提供有效帮助。案件主要反映前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管理困境和道德争议。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熊某,男,1986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2013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2013年4月24日,熊某到合水县司法局报到,由西华池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熊某原本居住在距离县城较远偏僻的小山村。新婚后,他为了谋生,在县城同妻子租住一间房屋,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由于此前好吃懒做的恶习,导致不务正业,经常与社会闲杂人员来往,居住周围的邻居对熊某的行为反感。其新婚不久的妻子是家人托人介绍的,夫妻间缺少感情培养,无法对其进行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4年7月份,熊某脱离监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找到本人,将熊某脱离矫正监管情况上报合水县司法局。合水县司法局协调公安机关,组织多方力量进行查找,仍没有发现熊某行踪。通过多方查找,均未找到本人,熊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以上。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熊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条规定,西华池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合水县司法局提交了关于撤销熊某缓刑的报告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4年10月10日,合水县司法局依法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