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老人无结婚证房产过户遇难题 公证处巧用事实婚姻认定解困 2020年11月,李某某求助临沂市XX公证处,其年迈的父母无法前往吉林办理房产过户和委托公证,因无结婚证导致困境。经公证处讨论,认定两位老人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并于当日上门办理委托公证。随后发函吉林省XX公证处核实婚姻及房产状况,最终成功出具公证书。两位当事人对公证处上门服务和尽职尽责表示高度认可。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李某某来到临沂市XX公证处要求提供上门公证。经了解,李某某的父母家住兰山区XX镇,早年老两口在吉林工作,在吉林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工作调动,两位老人又回到了山东,但在回山东之前已经将房产出售给吉林的相某某,因为种种原因当时未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现在该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但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经受不住太长时间的路程颠簸,无法亲自前往吉林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也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相关事宜。公证人员当即表示可以提供上门公证,并一次性告知了办理委托公证的相关材料。李某某表示,公证人员告知的什么材料都有,就是结婚证无法提供,因为两位老人一位是1929年出生,一位是1939年出生,那个年代结婚登记并不像现在联网,根本查询不到两位老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两位老人现在行动不便,也无法到婚姻登记处补办新的结婚证,也正是这个原因,他们曾咨询过其他公证处,但都被告知无法办理。了解到李某某的情况后,我处经讨论一致认为两位老人的婚姻状况可以适用事实婚姻来认定,因为两位老人结婚很早,而且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最小的儿子都是1975年出生的,完全可以适用事实婚姻来认定。
经与当事人沟通,11月XX日下午,公证人员跟随李某某来到其父母家中,向当事人李某、耿某核实了身份、了解了真实意愿,经过沟通认定李某、耿某思路清晰,表达清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是两位老人年龄较大,行动上有些不便,随后公证人员为李某、耿某办理了办理房屋过户所需的委托公证。为了谨慎起见,公证人员发函致吉林省XX公证处,委托其协助核实两位老人的婚姻登记状况及房屋权属状况,并亲自前往两位老人现在户籍在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核实,又经全国公证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经调查核实,两位老人确实没有婚姻登记记录,所需要过户的房产所有人确系李某、耿某。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公证人员为李某、耿某出具了公证书。公证办理完成之后,两位当事人表示,公证人员不仅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公证程序,而且提供上门服务解决了自己的实际困难,非常令人感动。
【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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