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大客车急转弯致乘客摔伤 责任谁负引争议 2012年7月28日,被告范某驾驶大客车在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尔基路交叉口时,乘车人高某未完全下车即试图步行,范某驾车未减速导致高某摔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被告范某负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双方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无异议,但就范某驾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安全规范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8日被告范某驾驶大客车沿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到高尔基路交叉口时在乘车人高某没有完全下车的情况下起步行车,造成原告高某摔伤。
【鉴定情况】
2013年1月13日大连市某法院委托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高某伤残等级(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损害结果(右上肢震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受理该案后,详细查阅鉴定委托材料,并预约被鉴定人到场检查,组织鉴定人详阅病历资料、查体、阅片,分析损伤情况。
综合被鉴定人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及法医临床检查分析,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3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①被鉴定人高某因本次外伤致颅脑外伤,头皮血肿,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②车祸外伤为被鉴定人目前右上肢震颤的诱发因素,被鉴定人目前右上肢震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出庭作证】
1.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3年4月6日,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收到大连市某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3年4月20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两位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2.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3.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3年4月20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做出说明。(目前部分法院已要求鉴定人在说明鉴定经过之前,签署如实作证的书面保证)
鉴定人有理有据地阐述了鉴定意见: 2013年1月13日,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高某伤残等级(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损害结果(右上肢震颤)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3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
理由如下:
1.根据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以及法医临床检查综合分析,被鉴定人高某本次车祸外伤致头外伤,伤后即急诊就诊治疗,查体及头CT检查均未发现明显阳性症状,但持续头晕头痛,伤后5天门诊复诊出现“右手略有颤动”,后门诊复诊,行心理检查提示重度焦虑、中度抑郁,曾诊断脑外伤后神经症候群(癔症),经多次门诊复诊及检查均未查明右上肢震颤的病理基础(即病因),综上,被鉴定人高某车祸致头外伤,外伤后出现头晕、头痛、焦虑、抑郁及右上肢震颤等症状,但综合临床检查及客观影像学检查,均没有颅脑及中枢神经系统或右上肢组织及周围神经系统的器质性损伤,即没有其目前右上肢震颤的病理基础,故其目前右上肢震颤并不是本次车祸外伤直接导致,其右上肢震颤考虑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候群(癔症)导致,本次车祸作为诱发因素间接导致了其目前右上肢震颤的出现,故认为车祸外伤为被鉴定人目前右上肢震颤的诱发因素,被鉴定人目前右上肢震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2.其损伤后结果右上肢震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不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宣读完毕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被告方表示无疑义。原告高某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原告在受伤前无右上肢震颤症状,伤后就出现了右上肢震颤症状,怎么就不是车祸导致的?鉴定人答复:这个问题,已经在鉴定意见书中详细阐述,鉴定人就不在庭上再做重复解释。原告高某代理律师再次提出质询:原告伤后右上肢震颤,生活无法自理,为什么不构成伤残。鉴定人答复:被鉴定人本次车祸外伤未造成人体器质性损害,CT等影像学检查亦无阳性表现,目前无肢体功能障碍表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规定,没有符合该标准的情况,也就不构成伤残等级。
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原告、被告双方针对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问。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依据意见书内容达成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