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驾驶致罪陈某的交通肇事再犯案引发法律争议

2025-06-17 8260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驾驶致罪陈某的交通肇事再犯案引发法律争议 陈某,1980年生,贵州余庆县人,2014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期间被禁止驾驶。然而,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仍驾驶机动车辆,再次触犯法律,该案件引发了对缓刑制度执行和监管有效性的思考。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80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是贵州省余庆县。2014年10月,因犯故意交通肇事罪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同时被镇远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陈某驾驶机动车辆,禁止令期限从缓刑考验期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015年4月26日,陈某到余庆县司法局报到,由敖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给陈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陈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敖溪司法所社矫办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法院禁止令、学习、社区服务、请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由派出所民警宣告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规定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敖溪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及人民法院禁止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