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产分割难?公证巧解跨境继承困局

2025-06-17 5948

【全文总结】

父亲遗产分割难?公证巧解跨境继承困局 2017年张某去世后,其与配偶周某共同共有的房产因继承问题引发争议。张甲作为唯一子女,长期在香港定居,无法亲自办理过户。经公证员协调,设计析产、继承及委托公证方案,由周某代办过户手续,最终房产顺利登记于张甲名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证服务。责任认定方面,因无遗嘱且配偶未放弃继承,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通过公证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张某与周某系原配夫妻,只有一个子女张甲。张某、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张某的名义与其儿子张甲共同登记有房产一套,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张某于2017年死亡,张某生前与其配偶周某无夫妻财产约定,也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张某的父母在其去世前均已死亡。现张甲欲继承父亲张某的遗产,但张甲常年在香港定居,只能趁节假日办理公证,办完公证后就要返回香港,后期无法亲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公证员受理后,认为该案的难点有二:1、上述房产系死者与其配偶以死者的名义与其子共同登记,死者的遗产份额问题2、张甲继承遗产后,办理过户手续问题。

首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了配合张甲的办理时间,公证员定于国庆节假日期间为其办理公证。公证员与周某进行多次沟通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又通过电话与张甲交流后,设计了公证方案如下:1、周某和张甲申请办理析产协议公证,析出张某的遗产份额;2、张甲申请办理继承及委托公证,张甲作为遗产实际取得人委托周某代办过户手续;3、周某持继承公证书和委托公证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全部登记于张甲名下。

按照上述方案,公证员办理了相关公证的受理手续后,张甲就返回了香港。经走访核实,公证员认为被继承人张某的家庭情况属实,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了公证书。张甲的母亲周某持公证书顺利地将房产登记于张甲名下。

【公证书格式】

析产协议

协议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周某是张某的妻子,张甲是周某与张某的儿子。张某与张甲二人在XX市XX路XX号XX室共同登记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现张某已于X年X月X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张某生前对上述房产无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张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儿子张甲、妻子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的规定,对于上述房产,周某与张甲均一致同意:

1、上述房产中50%产权属于张甲所有,另外50%产权属于张某与其妻子周某夫妻共有,该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是张某的遗产。

2、本协议内容是上述协议人自愿签订,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特立此协议。

协议人

X年X月X日


委托书

委托人:张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托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人张甲与父亲张某二人原在XX市XX路XX号XX室共同登记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现张某已于X年X月X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张甲继承了张某在上述房产中的遗产份额。因委托人届时不能亲自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特委托周某代为办理和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手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委托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