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犯减刑后仍获表扬,是改造成功还是制度漏洞?

2025-06-17 1940

【全文总结】

前科犯减刑后仍获表扬,是改造成功还是制度漏洞? 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5日。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分别于2016年3月、2017年4月获得两次减刑奖励,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自上一次减刑后还获三次表扬。案件主要涉及刑期计算、减刑条件和改造表现,但未提及具体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民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初中文化,1987年12月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5日,2013年12月3日投入我狱服刑改造。张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分别于2016年3月、2017年4月获得两次减刑奖励,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自上一次减刑以后又获表扬三次。

【案件办理过程】

张某某自投入监狱改造以来,实际服刑四年八个月,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获得减刑1年9个月,且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2018年6月3日,该服刑人员向所在的三监区二分监区提出假释申请。

重庆市三合监狱委托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张刘某某进行社会评估。重庆市巫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合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后认为:张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监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节约原辅材料,能完成定额任务;积极参加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历次考试达到合格以上。此外,该服刑人员还能遵守《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做到讲究个人卫生,爱护环境卫生,生活节俭,不浪费粮食。监狱对该服刑人员进行了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为该服刑人员危险性较低。综合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认为,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自上一次减刑后已经间隔一年以上时间,张某某符合申报假释法定条件,一致同意提请假释。

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核,会议同意二分监区对张某某改造表现的评价和提请假释的意见,同意将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有理有据,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要求,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张某某假释的建议意见,将提请假释的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会议同意提请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提请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分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完成劳动任务,已获得监狱行政表扬三次,表现较好。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9、30条的规定,依法裁定罪犯张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