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八旬老人被子女 neglect 依法维权终获公正赡养安排 案件发生于云南宁洱县,82岁的黄某因年事已高,生活无人照料,住房条件恶劣导致健康状况恶化。其子女鲜少履行赡养义务,经法律援助中心介入,由法律工作者毕海芬进行非诉讼代理。通过实地调查和人民调解,代理人引用相关法律条款,促使黄某子女认识到错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搬至小儿子处居住,医疗费用由兄妹五人共同均摊,外嫁女儿每年提供大米和现金生活费,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案情简介】
黄某现年82岁,共生育六个子女(老大已病故),与小儿子、小女儿在同一村民小组生活,其余三女都嫁往外地,除了大姑娘、小儿子偶尔来看望,其他子女鲜少来关心老人。黄某老伴由于精神方面出了问题,已由小女儿接到家中照顾,留下黄某一个人生活。但自2015年以来,黄某因年事已高,身体大不如前,雨季来临时,黄某住房漏雨,无人帮其维修,所住房屋经常积水,非常潮湿。因此黄某一直生病,加之无人照管,饥一顿饱一顿,吃喝拉撒睡基本都在床上解决,老人生活环境相当糟糕。村组也多次介入进行调解,要求其子女善待老人,但情况一直得不到改善,老人无奈委托亲戚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解决赡养问题。
云南宁洱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给同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毕海芬对黄某赡养纠纷一案进行非诉讼代理。
代理人接到指派后,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在同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黄某的代理人毕海芬列举了《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规定,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可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赡养人对患病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人住房;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法律上责任等,让黄某的子女深刻认识到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在强大法律攻势下,黄某的子女最终认识到错误,因为外嫁的三个女儿住的远,平常对父母也疏于照顾,就近居住的小女儿因照顾了母亲,没有太多能力再照顾父亲,小儿子也因生活拮据,不能完全主动照顾父亲。在代理人及人民调解委员的共同努力县,黄某子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老人达成和解协议,承担起各自相应的赡养义务,根据子女具体情况和经济条件,条件好的多负担,差的少负担的原则确定了赡养数额和方案:首先让黄某搬至与小儿子共同生活,母亲仍和小女儿共同生活;其次医疗费用问题,兄妹五人共同均摊;粮食及生活费,外嫁的每人每年提供每位老人100斤大米和承担500元生活费,于每年2月底以前交给小女儿的小儿子。最终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
【案件点评】
此类案件在农村中经常发生,但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原因在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强,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让子女丢面子,同村人会说风凉话,导致子女更不愿意赡养自己。对于这一类案件,承办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加大赡养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当道德约束不起作用时,能够帮助当事人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