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分期付款购房纠纷产权证面积不符谁之过? 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某市某区某路某村3号一、二楼商用房,总价值860785元,约定分期付款。经某市某公司测绘,103室面积为103.40m2,201室面积为462.29m2,与合同约定的104.66m2不符。申请人未按期支付部分房款,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要求补款,仅收到5万元,并于2016年8月25日将103室产权登记至其名下,后抵押给某银行。因付款和产权问题纠纷,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未明确,双方未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8日签订《合同》,双方于合同中第一条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村3号一、二楼商用房。其中购买一楼商用房面积68.86 m2,单价3000元/ m2,价款为206580元,二楼商用房面积为503.15 m2,单价1300元/ m2,价款为654095元。在庭审中申请人向本庭申请对涉案103、201室房屋进行测绘,本庭依法委托某市某公司进行测绘,测绘结果为103室房屋套内面积为103.40 m2,201室房屋套内面积为462.29 m2。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中约定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8日交房款10万元,2009年11月29日交房款20万元,2010年2月10日前交房款20万元,2010年8月交房款10万元,余款在办理产权时交清。而申请人只在2011年11月18日付款时明确为二楼商用房购房款,所付其他款项未做约定,另外申请人本应于2010年8月时交清的10万元房款,直到2011年11月18日才交清。
在合同履行中,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通知申请人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要求申请人交清购房余款,而申请人仅于2013年4月1日支付给被申请人5万元。其后被申请人在2016年8月25日将某市某区某楼北栋103室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上显示一楼商用房实际面积为104.66 m2。在2017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该103室抵押给某银行,2018年4月进行注销,2018年4月16日继续抵押登记,抵押时间到2021年4月10日。由于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权利证书,双方遂酿成本案纠纷。
【争议焦点】
变更后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及变更后的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注:变更后的仲裁请求: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村3号某市某区某楼北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6)某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的一楼商用房上设立的抵押无效,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解除抵押登记;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在3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湘(2016)某市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430405003002GB00XXXXXX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申请人名下;3.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在30日内将某市某区某路某楼二楼商用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分户验收表》、完税发票及其他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按合同约定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将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变更后的仲裁反请求:1.请求裁定申请人付清所购二楼商用房欠款4095元及延迟付款利息7487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8月1日,详见附表,后段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裁定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同》中关于购买一楼商用房的约定,并将一楼商用房退还给被申请人;3.裁决仲裁费(含保全费、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4.请求裁定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
【裁决结果】
一、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一楼商用房购房款26856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658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人付清上述款项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将一楼商用房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名下。
二、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二楼购房余款409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09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1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人付清上述款项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将二楼商用房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名下。
三、本案申请人申请对涉案103、201室不动产测绘费6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四、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与仲裁反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0580元、反请求仲裁费17430元,共计38010元,由申请人承担。反请求仲裁费17430元被申请人已垫付,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书的义务时将其一并向被申请人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