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拳头下的代价 一场街头争执引发的赔偿纠纷 案件发生于2017年9月10日凌晨6时许,地点在安徽省萧县某镇镇政府大门北侧的一家包子铺门前。当事人包括被告人代某及其妻子白某,以及张某、张某甲夫妇。事故经过是双方因争执发生厮打,期间代某用拳头击伤了张某的鼻部。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而代某本人右手也受了轻微伤。根据责任认定,代某对张某的轻伤二级负有主要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案件未明确提及具体数额,但双方可能进行了私下协商。支付方式和双方是否认可情况在现有信息中未详细说明。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0日6时许,在萧县某镇镇政府大门北侧包子铺门前,被告人代某及其妻子白某与张某、张某甲夫妇发生争吵、厮打,期间,被告人代某用拳头将张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张某左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代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代理意见】
代某辩护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一、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代某系互殴,被害人也存在明显过错:依据卷宗中《萧公(官桥)行罚决字【2018】56号》及《萧公(官桥)行罚决字【2018】52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能够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系互相殴打,另被害人张某及证人张学胜等人的询问笔录中也能反映,两人间的矛盾系因房屋买卖所致,且起因也是被害人家属张某事先挑起,明显存在过错。
二、被告人代某系初犯、偶犯:根据卷宗中被告人代某的《前科查询证明》中可以证明,被告人代某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劣迹,应当认定为初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19条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代某系自首:案卷中代某的《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被告人代某于2017年9月16日被官桥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同日下午15时许,代某到官桥派出所接受询问,始终予以配合,无逃跑、抗拒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代某及其家属自愿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承担被害人张某遭受的损失,依据《最高院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