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社区矫正对象温某的争议之路 案件主要内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温某。事故发生在2021年6月10日,温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判决生效后,温某于2021年6月30日到增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为温某,事故经过和具体细节未详细描述。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缺失。双方是否认可情况也未提及。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温某,男,1987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2021年6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判决生效后,2021年6月30日,温某到增城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对象温某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未按时提交手机定位、未按时电话报告,以及不配合司法所进行实地查访,被多次扣分并给予了训诫处理一次。
2.2021年8月22日,司法所通过广州市智慧矫正管理系统平台客户端发现温某定位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工作人员立刻联系温某,告知其擅自离开广州市的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立刻返回广州市区域并到司法所报到。但当日未见温某返回广州市并到司法所报到。2021年8月23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温某要求其及时前往司法所报到。温某以有事在忙为由,拒绝到司法所报到。8月23日下午,司法所再次通过管理系统核查发现温某的定位出现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对于温某连续未经批准离开广州市且拒绝马上返回,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司法所立即作出部署:一是继续联系温某,教育劝导其立刻返回居住地;二是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前往温某的居住地对其进行查找,与其家属做好谈话笔录,现场拍照取证;三是做好温某私自外出的证据收集工作,将其私自前往外市的轨迹进行截图保存。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温某家属耐心的政策讲解后,他们也表示担心温某违反规定的行为被处罚,愿意配合工作人员规劝温某返回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最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温某家属的共同联系努力劝说下,温某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返回到司法所报到。据温某供述,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广州市前往了清远市及韶关市,主要是由于自身对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重视、意识不强导致的,表示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3.基于温某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所居住市、县的事实,并且无故不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8月26日,司法所拟对温某给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一次的处理,并启动提请公安机关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21年8月2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拟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温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拟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温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日,增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温某作出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决定,出具《社区矫正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决定书》。2021年9月2日,增城区司法局召开对社区矫正对象温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评审会议,认为温某未经批准私自离穗外出的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致同意向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提请给予温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于2019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温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百元。
(三)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温某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公安机关对温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温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对自己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深刻反思,决心严格约束自己,端正矫正态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