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污引鱼死 耕者损失谁买单

2025-06-17 4515

【全文总结】

污水排污引鱼死 耕者损失谁买单 2016年8月,重庆市荣昌区某镇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破裂,导致贺某养殖的鱼群大量死亡。贺某多次要求污水处理厂赔偿未果,2017年9月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介入,采取调解方式与某环境治理公司协商。期间,因污水处理管网归属问题引发争议,最终由江津区人民法院将某镇政府追加为被告。2018年11月,法院组织专家论证后,作出判决,某环境治理公司赔偿贺某2016年至2018年鱼类损失68000元,双方服判息诉。

【案情简介】

贺某系重庆市荣昌区某镇养鱼专业户,从2012年起即在该镇租地建成4个大鱼塘,开始鱼类养殖。2014年,该镇污水处理厂在贺某鱼塘附近建成,2016年初启用。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管道从贺某三号鱼塘的淤泥下穿过,两个排污口均位于贺某二、三号鱼塘之间。2016年8月,一场暴雨过后,大量污水从两个排污口泄出,直接灌入贺某的二、三号鱼塘内,鱼群大量死亡。贺某立即找来该污水处理厂值班人员进行现场查看,要求该厂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贺某向某镇政府水管站报告了该情况。污水处理厂收到信息后,对排污口进行了加高处理,但对贺某的损失未予回应。

2017年6月至8月,几场暴雨后,大量污水再次从两个排污口涌出,鱼群死亡情况愈加严重。贺某多次向污水处理厂反映,但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一直未获答复。贺某只得找来镇政府水管站人员现场查看,希望镇政府出面协调。但被告知该污水处理厂属某环境治理公司,建议由贺某直接与该公司协商。

2017年9月13日,迫于无奈的贺某向重庆市荣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贺某符合重庆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请求经济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曾凤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与贺某约谈,了解案情。承办人分析:按惯例,该区的环境污染案均由邻近的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承办,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将给当事双方造成诉累。征得受援人同意后,承办人决定优先采用调解的方式办理此案。

2017年9月15日,承办人携相关资料、照片,与某环境治理公司领导进行面谈,表达了调解解决纷争的愿望。沟通中,承办人被告知:乡镇的污水处理管网已移交所属乡镇,本案的赔偿事宜应由镇政府负责。承办人立即前往某镇政府进行协商,但却被告知镇政府并未收到管网移交文件,该管网仍属某环境治理公司管理。

于是,承办人建议贺某向区政府提交公开涉案污水处理厂主管单位信息的申请。接到贺某的申请后,区政府责成镇政府予以回复。镇政府回复:诉请法院进行确认。

2017年9月18日,承办人受贺某委托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环境治理公司赔偿损失。2018年3月20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上,某环境治理公司仍坚称该管网已移交镇政府管理。为更好地查清案情,主审法官建议将某镇政府追加为被告。

2018年4月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镇政府作为追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称:污水处理厂工程系某环境治理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镇政府并非本案污水管网的建设者和运营者,也并非排污者,故责任主体仍为环境治理公司。法庭上,承办人提交了贺某于2018年3月将三号鱼塘池水抽干后,拍摄到污水管道泄出的黑色污水直接排放于鱼塘内的重要证据。被告某环境治理公司请求法庭暂停审理,愿与原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随后,原告与某环境治理公司协商后,双方初步达成赔偿此次损失5万元的意向。但在赔付时,某环境治理公司却坚称:5万元赔偿款系涉案鱼塘3年多次受损的赔偿总额。而贺某要求3年的损失赔偿额为9万元。虽经某镇政府多次协调,原告与某环境治理公司终未达成共识。

2018年4月11日,主审法官亲自到鱼塘进行现场查看,并绘制了鱼塘、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位置平面图。其时,某环境治理公司已对管网进行了整改,将埋于三号鱼塘内的管道抬高至水面上,以便能及时发现是否存在泄露。但贺某告知该管道仍存在泄漏情况。10月,法院接受原被告申请,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获知:重庆市唯一进行污染因果关系及损失鉴定的机构资质已过期,故无法鉴定。承办人配合法官通过对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渔政渔监船检站员、水产高级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咨询、访谈,并制作了《专家访谈笔录》。11月30日,法院组织第三次开庭审理。在法院、某镇政府的多次协调和承办人的积极努力下,原被告初步达成赔偿7万元的意向。当某环境治理公司向上级部门汇报时,却被要求需依据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

2019年1月15日,该案第四次开庭。庭审中,主审法官将咨询专家的笔录进行了宣读,确认污水排放会对鱼塘构成污染,致使鱼类死亡,及根据本案鱼塘深度和面积进行的损失估算。原被告均对专家意见表示认可。

2019年1月16日,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环境治理公司赔偿原告贺某2016年至2018年的鱼类损失共计68000元。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法律援助案件。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原告要证实鱼类死亡与污染的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损失额,取证及保存证据的难度极大。而且开展此类专业鉴定的机构极少,又恰遇重庆市原有的唯一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资质过期,使本案办理愈加困难。后期,又因某环境治理公司对管道进行了整改,现场发生变化,前期的损失更加难以评估。

本案经过多次协商、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法官现场查看、请教专家、申请鉴定等多个环节,及多次开庭,才宣判结案,历时整整一年半,正是因为承办人的坚持和努力,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