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合同解除与工程质量纠纷巨额赔偿背后的真相与博弈 2018年2月23日,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被申请人二及其分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造价1676万元,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甲方支付工程款1128.3万元后,乙方与A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合同并转让工程。甲方另行与B公司(A公司同一负责人)签订协议接手工程,剩余款项约418.9万元。经鉴定,乙方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甲方支付鉴定费84506.5元及修复工程款超300万元。2019年10月,甲方要求乙方补救,乙方拒绝。最终,甲方起诉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待定,双方对工程质量及合同解除存在争议。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3日,申请人(发包方、甲方)与二被申请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二是被申请人一的分公司。双方约定申请人将其生产车间、办公楼及宿舍楼工程发包给二被申请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550万元;车间工期80天(2018.2.23-2018.5.15),办公楼及宿舍楼工期110天(2018.2.23-2018.6.15);非甲方原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则乙方每日应按工程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次日起乙方立即撤出施工现场,并按工程总价款的10%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合同解除通知生效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施工文件、工程设备与材料,乙方拒绝按照本款规定移交和撤离的,应承担和逾期竣工一样的违约责任。合同加盖了申请人和二被申请人的公章,及被申请人一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和被申请人二时任负责人姜某一的印章,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被申请人二经办人姜某二在合同上签字。
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的代表人姜某二签订了《设备平台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将其生产车间设备平台发包给被申请人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26万元;工期为30天(2018.7.20-2018.8.20);违约责任与2018年2月23日所签合同相同,合同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并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被申请人二经办人姜某二的签字。
两份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支付工程款共计11282933.12元。
2019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二(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与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和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二、经甲、乙双方确认,按原两份合同1496万元和126万元的工程。甲方2018年12月30日以前已完成工程1498.3万元,申请人已付给甲方1128.3万元,尚欠370万元,尚未完工程部分共123.7万元,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接手,双方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甲方)与B公司(乙方)(B公司与A公司为同一负责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与两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和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二、甲方同意由乙方接手未完成工程的施工,按原两份合同1496万元和126万元的工程,甲方已付给被申请人一1128.3万元,剩余工程款额约418.9万元、质保金74.8万元。双方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