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假释期内再犯罪 是法律漏洞还是人性考验 案件发生在2014年11月,当事人贾某因抢劫罪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1月,因确有悔改表现,贾某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6月11日。然而,在假释期间,贾某再次犯罪,引发了关于法律漏洞和人性考验的争议。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在案件中未提及。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贾某,男,199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关岭自治县。2014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1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贾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审前社会委托调查函,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关岭自治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委托函后,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两名工作人员对罪犯贾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干部及寨邻,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贾某在家期间比较听话、不惹事。作为独子,父母对其呵护备至,虽然家中并不富裕,但平时其日常开销花费都尽量满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2013年其读完初中后跟随父母到浙江省务工,在其父亲眼中没什么恶习,不知道其为什么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其父母向工作人员倾诉了对于儿子管教不严的自责,同时表示一定积极配合做好贾某的日常监管,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县司法局对司法所提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经县司法局会议研究决定,作出评估意见,并制作《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7年8月4日通过邮寄送达给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接收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关岭自治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罪犯贾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原判起诉书、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等法律文书完备,进行签收并通过邮寄送达回执。
2017年11月27日,社区服刑人员贾某到关岭自治县司法局报到。关岭自治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采集其基本信息,组织其观看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片,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司法局通知居住地司法所,让司法所工作人员作好接收准备。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为贾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17年11月28日,为给贾某上好社区矫正第一堂课,司法所组织村委干部、贾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贾某宣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贾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调查评估是假释前的必经程序,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组织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在进行调查评估时,认真细致做好工作。结合贾某的实际情况,对其父亲也作了常用法律常识及社区矫正相关法规宣传,在疏导的同时,也向其普及作为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人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宣传教育,使其能认真协助司法所做好工作,共同督促其子遵纪守法,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