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put 保胎治疗反致孕妇死亡 医院责任引争议

2025-06-16 4962

【全文总结】

保胎治疗反致孕妇死亡 医院责任引争议 患者许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因“停经48天,阴道少量褐色分泌物7天”入住江西省某医院妇科保胎,医院予以对症及安胎治疗,患者症状好转。5月17日出院后再次入院,继续治疗。6月7日晚患者突发呕吐,6月8日起出现休克、发热等症状。6月10日胎儿流产,7月11日患者死亡。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严重过错,延误抢救导致死亡,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事故经过包括保胎治疗、症状恶化、抢救无效和死亡。责任认定尚未明确,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未知。

【案情简介】

患者许某某,女,30岁,曾因流产继发不孕症,后经治疗成功受孕。2017年4月18日因“停经48天,阴道少量褐色分泌物7天”入住江西省某医院妇科保胎,医院予以对症及安胎治疗,患者症状好转。5月17日办理出院,因患者恶心呕吐、胃部隐痛、腰酸,当天患者要求再次住院安胎,入院后,医院继续给予安胎补液营养护胃处理。经一段时间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并准备出院。6月7日晚,患者突发呕吐七八次。6月8日起患者出现休克、发热等症状,与妇科病情吻合。6月10日,患者腹中胎儿流产。医院先后组织院内外专家多次会诊,因抢救无效,患者于2017年7月11日9时宣布死亡。

事情发生后,患者家属反应强烈,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对患者剧烈呕吐、盗汗、虚脱、反复发烧、进食困难等症状,重视不够,治疗不当,在患者服药后出现强烈不良反应、生命处于危险状况时,又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使患者病情迅速恶化,导致胎儿流产,孕妇死亡。因此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调解过程】

2017年7月11日,医患双方向南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3名调解员负责调解。

7月12日,进行第一次调解。医患双方分别陈述了纠纷事由,患方代理人庄某某(死者丈夫的母亲)要求医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0万元。调解员告诉医患双方,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患方代理人庄某某提出申请启动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医方先行垫付,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按责任大小分摊。医方代表同意患方意见,双方抽签选取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7月13日,进行第二次调解。这次调解主要是协商是否进行尸检和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医方代表主张为查清患者死亡原因做尸检,患方代理人庄某某表示经过商量不同意做尸检。医患双方现场对对方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在质证笔录上签字。质证确认后的材料封存、盖章送鉴定机构,调解暂时中止。

7月28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自身疾病因素甲状腺病以及妊娠是导致甲状腺危象死亡的病理基础;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同等责任。

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调解员注意到前两次调解患方均只有代理人庄某某一人参加,死者丈夫、父母都没有到场。一起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调解,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却置身事外,这种现象很不正常。调解员带着疑问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患方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和手印都是一个人的,委托书上也只有代理人庄某某(死者丈夫的母亲)和死者丈夫的联系电话,没有死者父母的联系电话。通过比对笔迹,调解员确定授权委托书系代理人伪造。为了查清真相,调解员通过医院联系到死者丈夫和父母,要求三人参加调解。

8月8日,进行第三次调解。死者丈夫付某某、死者父母许某生、任某某作为患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代理人庄某某(死者丈夫的母亲)看到三位当事人出现在调解室,气急败坏地质问调解员:“你叫他们来干什么?”调解员义正辞严道:“他们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本案当事人,叫他们来参加调解是依法办事。”许某生、任某某声明没有委托任何代理人,委托书是庄某某伪造的,并告诉调解员,庄某某不让他们参加调解,是男方家里想独吞自己女儿的赔偿款,许某生、任某某表示不需要他人代理调解。

调解员告诉医患双方,这次调解主要是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患方要求医方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0万元,而医方只同意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28万元。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差距较大,第三次调解结束。

之后,调解员在一个月内多次与医患双方沟通协调。当许某生得知按照对等责任的比例和法院的赔偿标准计算,只能得到35万元赔偿时,表示宁可不要赔偿,也要上访。调解员耐心劝导他要理性维权,并告之索赔70万元的要求太高。通过调解员一次次恳谈疏导,许某生终于打消了上访念头,愿意继续接受调解。在与医方沟通时,调解员希望医院按照司法鉴定的责任划分进行赔偿。经反复沟通协调,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差距逐步缩小。

9月8日,进行第四次调解,继续协商赔偿事宜。医方代表表示,根据司法鉴定的责任划分和法定的赔偿标准,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整。患方对医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持异议,但要求医方免除死者欠下的4万多元医药费。医方代表不同意这个要求,此时如果医方坚持不退让,调解很可能功败垂成。调解员立即与医方沟通,希望医方着眼大局,作出让步,尽快化解纠纷。经过沟通,医方答应了患方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促成医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整,免除患者住院期间所欠的4万多元费用,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并申请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调解员主持了赔偿款的分配,三名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35万元赔偿款,由死者丈夫享有11万元,死者父母享有其余24万元,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事后,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一波三折,难度较大,医调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了4次调解。在患方代理人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查明了患者死亡原因,客观分析了诊疗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明确划分了责任等次,为医患双方协商赔偿提供了科学依据。在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调解员坚持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打消了患方当事人上访念头,使医患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

此外,调解员从调解过程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中,敏感觉察到代理人庄某某有侵权之嫌,通过审阅案卷,联系死者近亲属,查明了庄某某阻止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事实,并及时请三名当事人参加调解,协商赔偿,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