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公证期限争议李某能否在遗产过户前补办手续

2025-06-17 2391

【全文总结】

遗赠公证期限争议李某能否在遗产过户前补办手续 案件发生于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涉及遗赠人曹某(于2018年去世)、受遗赠人李某(孙女)、法定继承人李A(丈夫)、李B(父亲)、李C。李某于2019年得知曹某于200X年立有遗嘱将其房产份额遗赠给自己,但因其未在曹某去世后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对其办理转移登记。经公证员调查核实,确认李某虽未及时表示接受遗赠,但无证据表明其有放弃遗赠意图,且法定继承人无异议。最终,公证处依法出具接受遗赠公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完成过户。责任认定上,公证处支持李某补办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则因程序要求未及时配合引发争议。赔偿金额未提及,双方通过公证途径解决争议,最终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遗赠人曹某于二OOX年XX月XX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指定其与丈夫李A共有的位于济南市XX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中属于其应有的份额遗赠给其孙女李某所有。曹某于二O一八年XX月XX日因病去世。李某于二O一九年XX月XX日持曹某所立遗嘱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答复称因距离曹某去世已经超过两个月,且李某现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与曹某遗嘱中载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所不同,因此不能直接受理,需要提供接受遗赠公证书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李某遂来到本处咨询。

公证员接待后,李某称她在上海居住生活,未与遗赠人曹某共同生活,遗赠人曹某生前从未向其提及所立遗嘱。她于今年XX月XX日才从其父亲李B处知道遗嘱内容。之后,公证员又向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A、李B、李C作了询问了解,同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遗嘱所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将之与遗嘱公证档案相应内容进行了一一比对。根据核实情况,本处认为,继承法虽然规定了接受遗赠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明示方式作出,但未规定意思表示的形式和对象,更没有规定(限定)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公证机构作出。因此只要受遗赠人确实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且法定继承人对此没有异议,接受遗赠公证的申请原则上不受期限限制。为此依法为李某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

据了解,不动产登记中心已根据接受遗赠公证书为李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