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车祸身亡 肇事司机与车主责任谁担争议不断

2025-06-17 4799

【全文总结】

八旬老人车祸身亡 肇事司机与车主责任谁担争议不断 2021年8月中旬,杨某某驾驶轿车与骑行三轮车的八旬老人赵某甲相撞,致赵某甲昏迷入院。后赵某甲因伤重不治死亡,事故由交警认定杨某某全责,车主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后向调委会申请调解。事故同时造成车辆损坏。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中旬,驾驶员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温州市苍南县某道路行驶,因未注意直行车辆情况,与在超车道上骑行自行三轮车的八旬老人赵某甲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驾驶员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甲被杨某某撞倒昏迷入院后,于2021年10月下旬因伤重不治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一并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数日后,赵某甲家属与杨某某、李某某无法就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于2021年11月上旬向苍南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派出两名调解员深入了解案情,核实案件事实。经了解,2021年9月下旬双方曾进行过协商,赵某甲家属赵某某等人要求驾驶员杨某某及车主李某某共同赔偿包括医疗费203000元、赔偿金860000元,共计1063000万的赔偿款,当时赵某甲在医院抢救,昏迷不醒,杨某某、李某某便以赵某甲未苏醒为由,拒绝了赵某某等人的赔偿诉求,赵某某等人被拒绝后,在现场哭闹不休,双方的协商被迫中止。

做足准备工作后,调解员组织赵某甲家属赵某某等人、驾驶员杨某某及车主李某某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因赵某甲已死亡及双方第一次协商的不愉快,赵某某等人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的权利义务,认真听取双方陈述及诉求,并耐心安抚赵某某等人的情绪,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赵某某等人亦提供了医院的死亡证明、就诊记录等相关材料,提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杨某某、李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及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00余万元。杨某某表示其已认识到错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自己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仅依靠在车主李某某处打工为生,实在难以承担如此高额赔偿。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调解员见赵某某等人情绪激动,遂中止调解,并分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调解员先与杨某某解释了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交警部门已经依法作出责任认定,驾驶员杨某某、车主李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款的构成,调解员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赵某某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有法律依据。

随后,调解员又向车主李某某进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李某某对该起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有权向侵权行为人杨某某追偿。经过调解员的释法说理,李某某表示愿意共同支付赔偿款,但希望赔偿金额能够降低一些。

为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又与赵某甲家属赵某某进行单独沟通。调解员对赵某甲的去世表示同情后,指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同时根据当地的具体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2397元计算,死者赵某甲年逾八十,无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按照五年计算共26198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645元,因此丧葬费计54322.5元。此外,根据死者家属出具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票据明细汇总计算得出210000元。调解员依法计算出李某某和杨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款金额为526307.5元。

由于赵某某等人期待的赔偿金额100万余元与依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52万余元相差较大,调解员找到死者赵某甲的同村族人,并向其说明来龙去脉,请族人帮忙从中斡旋。经过调解员、族人与赵某某多次沟通,赵某某表示,一家人愿意接受调解员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并取整即526300元,但提出赵某甲离世后,72岁的家母陈某某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生活也变得极其不便,希望杨某某、李某某考虑到陈某某失去老伴,以及赵某甲子女失去父亲的悲痛,给予一定的补偿。

随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告知杨某某、李某某依法赔偿金额为526300元,同时基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建议二人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弥补死者家属。杨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情赵某甲家属晚年失去亲人的痛苦,同意将赔偿款增加至68万元,但肇事车辆的保险赔偿款由二人领取。赵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1年11月上旬,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杨某某、李某某自愿支付一次性赔偿款5263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杨某某、李某某自愿支付补偿款153700元。以上合计680000元。

2杨某某、李某某自愿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260000元;余款420000元于2021年11月中旬前一次性支付。

3.肇事车辆的保险赔偿由杨某某、李某某直接领取,赵某某承诺配合办理保险手续办理。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死亡而引发的纠纷,事故责任认定清晰,家属情绪较为激动,容易引发矛盾冲突。为防事态严重化,首先,调解员安抚当事人情绪,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让事故当事人、家属充分表达意愿;其次,结合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次耐心向双方当事人普法释法;最后,在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引导下,促使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人民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