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新罪?胡某的社区矫正之路引争议 胡某1984年生,湖南衡阳人,现居深圳龙岗。2015年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至2019年4月30日。2017年11月因居所变动变更至龙岗某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案件未提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84年生,户籍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015年,胡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7年11月,因居所变动,胡某变更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胡某居住地变更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其加强管理,强调非就医和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不得离开居住地,并给其《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手册》进行学习。
2018年1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因不满区司法局春节期间请假制度,公然在司法所微信教育群中发表煽动性言论,企图聚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到区司法局进行抗议,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胡某在公众场合发表不当言论,对抗社区改造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管秩序,在社区服刑人员群体中造成了消极影响,情节恶劣,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1月2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给予警告处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依法给予警告,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除提请区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外,司法所还根据胡某的公然发表不当言论行为,及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1.立即向其重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提高身份意识,端正改造态度,严格遵纪守法。同时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及劝说,稳定其情绪,避免冲动行事。
2.与胡某进行谈话教育并形成调查笔录,要求其写保证书,保证以后绝不再触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3.发函请派出所相关人员进行协助处理,并由警官在派出所对胡某进行警告和训诫,对其企图煽动他人对抗改造的行为进行教育,要求其服从监管。同时请派出所加强对胡某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防止其聚众闹事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深圳市。
4.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将胡某升级为重点管理对象,要求其每个星期进行电话汇报2次,每月当面汇报2次,每月提交2份思想汇报,同时每月均需完成8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长。
5.根据胡某的犯罪类型和矫正表现,结合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要求,将胡某列为相关人员,对其进行专项谈话教育并签署《扫黑除恶保证书》,重点关注其思想动态和行动轨迹。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月30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胡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协同派出所民警向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宣读了《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的训诫词》,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经过教育训诫和警告后,表示今后必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彻底反省罪错,服从监管,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并书写了保证词交至司法所。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处理结果通过微信群向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布,并在次月的集中教育活动中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当众宣读保证书,让各社区服刑人员能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一个警告不仅给胡某敲响了警钟,也警醒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今后矫正工作的路上更要时刻保持警惕。对于监管难度较大、风险系数较高的特别是重点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是要不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加强重大节点的排查,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才能对症下药,确保监管到位;二是利用电子手环、“钉钉签到 指纹打卡”等信息化监管手段,确保外出请假人员管理不断人、联系不断线;三是严格落实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制度,严把请假关,规范请假程序,预防、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