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制剂委托加工公证解决医院困境的利器还是法律的束缚?

2025-06-17 2426

【全文总结】

中药制剂委托加工公证解决医院困境的利器还是法律的束缚? 2018年,太仓市中医院因缺乏《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委托苏州市中医院加工13种中药制剂,通过太仓市公证处办理委托加工合同公证。公证过程严格审查双方资质和制剂许可,明确权利义务并提示风险。合同最终签署并公证,为医院制剂使用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规范了药品监管。双方认可公证结果,实现三赢局面。

【案情简介】

2018年,太仓市公证处为太仓市中医院和苏州市中医院办理了制剂委托加工合同公证,为双方的传统中药制剂业务提供法律保障,既解决了委托方的困境,便利其中药制剂的临床使用,又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在源头上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杜绝假委托、乱委托现象的发生,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一举三得。

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中,在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具资质者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备案。

太仓市中医院是一所技术力量雄厚、医疗仪器先进、科室门类齐全、医疗服务周到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是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中心,目前年门急诊总量近70万人次,使用中药制剂的需求非常大,但苦于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自制药剂的资格。《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委托配制+备案制”模式,为太仓市中医院制剂工作带来新曙光。

公证员受理业务后,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审查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医疗机构执业资格,问明委托加工的13种中药制剂,对受托方具备的13种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行一一核实确认。结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告知委托加工合同的法律效果,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并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

最后,在确定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清楚委托加工合同的法律意义后,公证员指导并监督双方在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为双方的合同关系提供了法律证明。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