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债务纠纷引争议 合同诈骗案后续赔偿引关注

2025-06-17 7638

【全文总结】

刑满释放后债务纠纷引争议 合同诈骗案后续赔偿引关注 案件发生于2016年12月29日,地点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为服刑人员张某。张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案件的主要内容为刑满释放后的债务纠纷,具体事故经过未详细描述。责任认定方面,张某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罪犯,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后续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明确提及。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张某因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19日,张某在向二监区民警汇报近期思想动态及改造规划时,表示计划于2018年9月申请向监狱呈报假释。同时张某表示随着家庭经济条件好转,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执行罚金刑,特向监狱咨询如何办理。

二监区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狱刑罚执行科。次日,刑罚执行科安排民警至二监区为张某答疑解惑。刑罚执行科民警建议张某安排亲属联系被害人,双方至原判法院在法官见证下,完成赔偿事宜及缴纳罚金。

2018年4月3日,张某家属至兴业监狱将法院出具的罚金执行票据、被害人赔偿执行情况及被害人谅解书送至兴业监狱。监狱民警将各项证据复印后,及时放入张某案卷中。

2018年8月8日,张某向兴业监狱二监区书面申请呈报假释。接到张某假释申请后,监狱立即联系张某的具保人。

2018年8月14日,张某妻子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至兴业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核实其妻身份并告知具保人相关责任义务后,张妻签署监督联系人保证书。监狱根据张妻提供的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址,委托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2018年8月29日,长春市绿园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张某假释期间其妻有固定住址且愿意作为具保人,具备具保资格,张某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9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张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在本次减刑假释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三次。且张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突出,积极执行财产性判项,在原审期间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效消除社会影响。兴业监狱二监区结合张某过往犯罪与现实表现,集体会议认为张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张某提请假释。

兴业监狱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张某的假释呈报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制成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张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张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张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以及家属会见室通过狱务公开LED显示屏、狱务公开触摸显示屏、狱务公开公示板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纸质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长春市城郊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呈报假释适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张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张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提请张某假释的决定。同日,兴业监狱将张某的电子卷宗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复查。

2018年9月20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回复同意对张某呈报假释。次日,兴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纸质、电子卷宗一并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纸质卷宗、电子卷宗的副本移送刑罚执行档案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对张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

假释当日,刑罚执行科民警将社区矫正的要求及义务告知张某,并叮嘱其社区矫正期间要遵纪守法,珍惜法律对其的宽大处理,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听从社区矫正机关的安排。

2018年12月1日,兴业监狱接到长春市绿园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函,张某已于2018年11月28日至社矫科报道。长春市绿园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始对张某进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