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减刑后罪犯再犯罪,法律公正何在? 罪犯伍某某,男,1989年出生,因抢劫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000元。2013年9月17日入沙河监狱服刑,2016年3月14日被裁定减刑1年。案件未提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等具体信息。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伍某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9月17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沙河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3月14日经新疆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6月8日,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伍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中分监区民警对罪犯伍某某自入监以来的改造情况进行评议认为,罪犯伍某某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尤其是在改造中服从民警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表现突出。同时,其9000元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分监区民警根据该犯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同意提请罪犯伍某某假释。
三监区于2017年6月1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核对,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及时向罪犯伍某某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社区矫正中心寄发《罪犯伍某某假释征求意见联系函》、《假释人员综合评估报告表》等材料。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社区矫正中心对罪犯伍某某所在社区的走访、调查,对亲属的调查询问及评估,回复了《假释人员评估报告表》、《关于对罪犯伍某某假释审评征求意见的回复函》及对亲属的调查笔录,家属保证书等材料,同意罪犯伍某某假释纳入社区矫治。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6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伍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三个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在严格审查案卷,核实改造成绩后,作出“罪犯伍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7年6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伍某某等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伍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罪犯伍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2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伍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罪犯伍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