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延误抢修致鱼池死鱼 刘某获赔20万引争议

2025-06-17 5699

【全文总结】

供电公司延误抢修致鱼池死鱼 刘某获赔20万引争议 2018年某日,刘某承包的鱼池因变压器电缆损坏导致制氧设备停电,无法工作。刘某及时联系供电公司,但维修人员两次到现场均未及时维修,最终导致鱼池内鱼全部死亡。刘某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最终采用拍照录像方式确认损害事实。刘某起诉供电公司,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20万元。庭审中,被告对因果关系统和死亡鱼数量提出质证意见,但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结合公证书及相关部门函询意见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村委会签有《低洼水域地养殖承包合同》,承包该村东侧四片低洼水面(以下简称鱼池)用于水产养殖(养殖鱼)。2018年的一天,因下雨导致变压器电缆损坏,鱼池制氧设备停电,无法工作,刘某及时联系供电公司前来维修,当晚供电公司派出的维修人员先后两次到现场均以各种理由未予及时维修。四片鱼池的鱼全部死亡后,供电公司才派人来维修,给刘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诉讼需要,刘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申请受理后,承办公证员首先告知办理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同时就涉及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特别告知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只是固定证据本身,对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不做实质审查。公证书在诉讼中是否被采纳需由法院确定,即保全证据公证能否满足申请的诉求需由人民法院结合原被告举证情况、质证情况及审理情况予以认定。

公证员与申请人就保全证据方案进行协商,公证员根据申请人陈述的情况设计了两套方案。方案一:对鱼池内养殖鱼打捞及称重过程进行保全,使用称重器具现场打捞后称重,测算具体经济损失。此方案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主张损失数额,但现场情况已不能打捞起全部死鱼,另需要额外支出购买器具、雇佣工人打捞、称重的费用,保全证据时间较长,已死亡的鱼在处理时会因为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价格降低,扩大损失。方案二:对鱼池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对损害事实予以确认。此方案保全证据时间短,出证快,花费少,申请人方便处理后续事宜,但缺乏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申请人也可采取两套方案并用方式,一并进行。经明确两套方案的利弊,申请人最终决定采用现场拍照与录像的方式,并称会采取其他方式对损失数额予以主张。

确定保全证据方案后,承办公证员、公证人员与申请人来到鱼池所在地。因周围无地点参照物,公证员使用手机指南针APP进行定位,并用手机自带截屏功能进行截屏;同时使用微信APP位置功能,对所在位置进行定位;并对周围电线杆上有编号的地方进行拍照,上述三种方式均为确认鱼池所处地点。公证人员对鱼池现状进行了拍照与录像,根据鱼池现场的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损失严重的区域细致拍照、录像,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刘某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庭审中,被告(市供电公司)对于公证书虽然提出了因果关系、死亡鱼具体数量的相关质证意见,但对于公证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人民法院对公证书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认定并结合农业、水产部门的函询意见作出裁判,一审判决被告(市供电公司)给付赔偿款20万元。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