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争议无合同工人能否获赔偿

2025-06-16 5465

【全文总结】

工伤认定争议无合同工人能否获赔偿 2008年5月起,王某某在文昌市家具椰垫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椰垫加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月17日,因胶气瓶爆炸导致多处严重骨折。家具公司支付了住院医疗费,但拒绝承担后续治疗及赔偿。仲裁委员会以双方非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王某某的工伤认定。王某某通过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家具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家具公司支付赔偿金86177元。此案历时一年半,终使王某某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王某某自2008年5月开始在文昌市某某家具椰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椰垫加工,包括放椰丝、晒椰垫、涂胶水等,工资先是按每平方米0.5元计算,2015年后工资按每天100元发放。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月17日下午,王某某在工作的时候,胶气瓶发生爆炸,爆炸碎片砸到王某某,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王某某被送到海口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1、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腰中远段骨折;2、双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3、左尺骨中远段骨折;4、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5、左颧骨及眼眶外侧壁骨折;6、右侧第3、4后肋骨折,右侧气胸伴创伤性湿肺。王某某住院期间进行两次手术,直至2016年2月5日才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家具公司支付,出院后王某某要求家具公司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被明确拒绝。

承办律师接受文昌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后,向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确认王某某与家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王某某工作期间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家具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王某某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没有劳动日与休息日的限定,王某某仅凭所完成活计的质量与数量取得劳动报酬,家具公司对其不存在生活福利保障义务,双方之间属承揽关系。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王某某工作时间较自由,双方不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双方之间关系不能全面满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认定王某某与家具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某对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继续向文昌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代王某某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文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王某某与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12月9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与家具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文昌市人民法院认为:承揽是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约定给付酬金;承揽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承揽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一般在自己的工作场所完成工作任务,承揽人会提供或接受原材料;承揽人的工作技术性较强;承揽人通常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任务。而本案中,王某某的工作是按照家具公司的要求有时放椰丝、有时晒椰垫、有时涂胶水、有时装货卸货,不具有独立性。王某某是在接受家具公司的管理,服从家具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行工作的,所从事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没有较强的技术性,所做椰垫的原材料和设备也由家具公司提供,王某某是在家具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而非自己的工作场所完成工作任务,所提供的劳动是家具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某的工资按每平方米0.5元计算属于计件工资,并不是专属于承揽关系的计酬方式;每天工资100元属计件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计酬方式。文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作出判决,确定王某某与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收到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后,作为劳动者的王某某表示满意,不上诉;而家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某接到文昌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家具公司的上诉状后,第三次来到文昌市法律援助处,要求对其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6月21日,承办律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本案二审。在二审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下,王某某与家具公司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家具公司同意于2017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6177元。

本案从劳动仲裁、一审再到二审,历时长达一年半。王某某在经历一年半的奔波和三次法律援助后,终于拿到了赔偿款,事后王某某激动万分,向文昌市法律援助处表达了感激之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其最终目的是通过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来认定受援人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应以工伤界定,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对其以工伤标准进行赔偿。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被认定王某某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本案时,了解到受援人王某某受伤已一年半多,急需得到用人单位的赔偿款以解一年多未工作、无收入的生存困境的燃眉之急。经二审法院法官耐心调解,王某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本案就此结案。通过代理本案,承办律师深刻感受到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维权的艰辛,同时,希望通过本案给其他劳动者警示,在外出务工时,劳动者应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二审法院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时,直接对工伤赔偿进行诉前调解并且达成协议,以节约时间和成本为价值目标,不仅有利于降低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减轻办案压力,而且有利于提升法官办案质量,并彰显了司法服务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