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胡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引争议 2015年10月9日,胡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2015年11月1日,胡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该社区服刑人员经济条件差、无固定工作,离异后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压力大。胡某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重操旧业,且受不良社会关系影响,导致社区矫正效果不佳。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清丰县某镇某村。2015年10月9日,胡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2015年11月1日,胡某到清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经济条件一般,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离异后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压力较大。胡某思想上存在着侥幸心理,总想走捷径,认为原来的生意来钱容易,总想操作旧行业。胡某以前在北京务工期间也认识了一些社会朋友,经济业务上有一些往来,对胡某的思想产生着消极和负面的作用,影响了社区矫正监管效果。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5年11月3日胡某到司法所报到以后,司法所通过电话联系、本人报到、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胡某情况;组织胡某参加集中学习教育,胡某的思想和心理有些转化。胡某在矫正管理第一个月作为严管对象每周能够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报到,接受教育改造。但是,度过入矫教育期后,胡某出现有时不在规定时间进行报到,不按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拒绝接听电话等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加强了矫正监管力度。在2016年3月21日,在例行查看手机定位平台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胡某的定位数据为外出状态,随后第一时间拨打了其定位手机,但是无人接听。司法所立刻向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做了汇报,并按照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要求继续对胡某进行查找。
(二)调查取证情况。
查找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辖区派出所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请其配合查找,但均无结果。2016年4月11日,司法所人员再次拨打胡某定位电话,一名自称是胡某朋友的人接听了电话,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胡某现在北京办点小事,不方便接听电话。得知此消息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胡某的社区服刑监管志愿者取得联系,再次来到胡某的家中与其父母及姐姐耐心进行谈话,了解到胡某从3月18日外出,离开家已有20多天,在此期间胡某未与其家人联系过。2016年4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通了胡某的电话,并与胡某的朋友进行了交流,让其朋友转告他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他及时返回,纳入管理。时至4月19日,胡某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也没有请假报告去向及说明未到所报到原因。通过以上调查情况,可以认定胡某无视管理规定,擅自离家外出,且未到司法所报到已超一月时间,属于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