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知识产权维权之困欧莱雅中国赔偿百万背后,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案件发生于广州,原告王某与广州某公司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起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侵权。欧莱雅中国生产的化妆品在友谊商场销售,其母公司为法国欧莱雅集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因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仅支持合理维权费用。二审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推翻此判决,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赔100万元。本案凸显知识产权维权与合法来源抗辩的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和广州某公司为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因认为由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中国”)生产运营且在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场销售的相关化妆品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涉嫌侵权化妆品由法国欧莱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欧莱雅集团”)在日本的全资子公司生产,由欧莱雅中国进口至中国国内销售运营,部分在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场销售。
针对原告上述维权诉请,被告欧莱雅中国除以涉案商标仅表示化妆品生产原料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进行了不侵权抗辩外,还着力以非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而仅是进口商进行了合法来源抗辩,要求免除赔偿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成立侵权,但也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故无需对原告进行损失赔偿,仅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即可。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程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广知法院”)判定欧莱雅中国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本案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评为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欧莱雅中国与其关联公司共同实施了案涉侵权行为且为恶意侵权,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欧莱雅中国应当向原告承担较高数额的损失赔偿责任。
(一)欧莱雅中国为恶意侵权,不具有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的基础
欧莱雅中国作为世界五百强公司,同时作为侵权产品在中国的唯一货源方,应对其商品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欧莱雅中国应在运营带有“生命之树”、“ TREE OF LIFE”商标的产品之前,就该商标是否由他人拥有进行检索,以避免侵权,如欧莱雅中国在运营赫莲娜品牌产品之前,即注册了HR商标。上诉人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2004年便合法取得,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欧莱雅中国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013年6月,上诉人向欧莱雅中国发去律师函,但欧莱雅中国在得知其产品侵犯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至今仍继续销售,主观恶意明显。欧莱雅中国关于其2013年7月停止销售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
2014年10月,上诉人在第三人处购买到侵权产品;2014年11月,有销售商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侵权产品显示为“新货”;直至今日,仍有大量侵权产品在售。欧莱雅中国作为侵权产品在中国的唯一货源,其他销售商只能从欧莱雅中国处取得侵权产品。
合法来源抗辩须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方可适用,欧莱雅中国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明知侵权而销售,且在得知侵权后,至今未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主观恶意明显,不能适用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
(二)欧莱雅中国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产品来源人同属欧莱雅集团控制的公司,二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欧莱雅中国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唯一股东为欧莱雅股份有限公司,为欧莱雅集团的子公司。欧莱雅中国通过其股东与其股东和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在集团内部进行全球范围内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销售、服务等。原审法院查明侵权产品来源于PRESTI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