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案 何某社区矫正引争议

2025-06-18 4199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案 何某社区矫正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6年12月27日,当事人何某,男,1981年3月出生,户籍和居住地均为西宁市城西区。何某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月4日,何某被交付城西区司法局执行,由古城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何某性格内向,犯罪后表现自卑,与妻子育有一女,犯罪后一直在西宁打工,并与妻子承包道路硬化、改造工程。案件的主要内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在提供的信息中未明确说明。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何某,男,1981年3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西宁市城西区。2016年12月27日何某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月4日海宴县人民法院将何某交付城西区司法局执行,由于古城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何某性格内向,此次犯罪后表现得很自卑;与妻子育有一女,案何后何某在西宁打工。2016年何某至今与妻子承包道路硬化、改造工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依法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制定矫正个案情况

古城台司法所根据规定,对何某进行新入矫最关键的一步——入矫教育,根据《青海省社区矫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要求,由于何某属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要求何某必须服从司法所监管,严格落实每日手机APP签到、每周指纹签到、每月书面思想汇报、电子腕表定位监管、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等监管教育手段。

完成报到手续后,在《社区矫正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心理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以及对何某现有基本信息的掌握,制定了矫正个案书,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由于何某性格内向,有自卑表现,不愿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制定了开展心理辅导,加强沟通,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方案,帮助其找回自信,适应社会生活。二是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三是利用矫正小组成员何某妻子平时多开导他,遇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二)落实日常监管情况

何某在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每日手机APP、每周指纹签到、每月书面思想汇报和电子腕表等监管方式均按照要求全部落实。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集中学习情况

古城台司法所利用西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法制宣传等活动,组织何某等社区服刑人员打扫辖区“三无”楼院、清洗街道护栏、发放法制宣传彩页等活动丰富社区服务活动。当得到“三无”楼院老人的赞许时、发现街道护栏眼前一新时、从被普法对象变成普法人员时,他们从劳动中思想上得到了升华,有了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的追求。

古城台司法所将每月25日定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日。定期为对何某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内容除基本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外还涉及刑法、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争取把他们改造成学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司法所要求何某每日写日记,特别是将每次参加社区服刑和集中学习的经过、感受等记录下来,证明自己是可以对社会有所做为的人。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情况

古城台司法所对何某的平时表现及时在《社区矫正综合监管平台》是进行记载,并根据平时表现,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察表》,通过当月本人小组,司法所给出考核意见,存入个人工作档案。并根据每月考察情况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季度评审鉴定表》,通过奖惩、评语等肯定何某的表现,找回自信,鼓励其正确面对自己的身份,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城西区司法局在春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前及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前邀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法院、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教育活动,做到思想不放松,警钟长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六)取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