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服刑8年4个月后仍不服判决 马某的申诉之路引争议 案件当事人为马某,男,32岁,河南焦作人,因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马某刚入狱时不承认罪行并对判决不服,准备申诉,思想固执偏激。在监区服刑期间,马某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基本能服从管理。目前案件主要围绕其申诉是否成立以及判决是否公正展开。
【罪犯基本情况】
马某,男,32岁,中专文化,因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河南焦作人。
刚入狱时,马某不承认自身所犯的罪,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准备进行申诉,思想较为固执、偏激。在监区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抗拒改造、不服管理等严重违规行为,基本能够服从日常改造管理。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不认罪不服判原因
针对马某不认罪不服法的情况,监区干警通过查看档案、谈话交流、分析案例、心理测验等方式对马某进行了深入了解,并研究和探讨了其不认罪不服法的原因,以此来作为对其制定转化方案的参考和依据。
1.思想认识。马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在思想认识上有很大的偏颇,他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反而认为自己不过是帮助朋友去收账,认为找别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对采取的过激甚至暴力行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视而不见,思想上认识不到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不承认所犯的犯罪事实。
2.法律素养。马某对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认识不足,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较为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所触犯的何种法律条文认识不清,因此,对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一个全面、清醒的认识,只是抵触和不服。
3.心理行为。监区干警通过与马某交谈沟通,发现马某对自己所犯罪行和对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逃避和抵触心理,以及想通过不认罪不服法的这种方式来逃避法律的打击或者获得轻判的侥幸心理。同时,还存在有一定的消极抗拒心理。这种逃避现实、心存侥幸、消极抵触的心理行为是其不认罪不服法的主要原因之一。
4.社会和家庭因素。突如其来的判决,对于个人来说是一场重大的打击;漫长的刑期,对于人生来说,是一场惨痛的灾难。这对于一些心理承受能力差,没有一定心理准备的人来说,是一次极大的考验和冲击,很多人会因此采取一些过激过当、无理由的应对措施,不认罪不服法就是其中一种。监区干警在与马某的谈话中,也总是能感觉到马某对如今境况的嗟叹和懊恼,对家庭和亲人的愧疚和自责,以及对未来的迷茫和担忧,这也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马某不认罪不服法意识的形成。
二、具体转化方案
针对不认罪不服判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始终坚持改造与惩戒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干警管理与亲情帮扶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方法,以人为本为核心理念,深入贯彻改造基本手段,依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文化人,以情感人,让罪犯从根本上正确认识认罪服法,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认罪服法,从言行上真正做到真诚悔罪,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矫正恶习,清除犯罪倾向,走向正确的改造道路。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是夯实改造基本手段。提高罪犯思想认识和境界,严格落实监管,促使其认清犯罪危害,逐步清除自己头脑中的犯罪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大力推行文化教育,通过对其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优秀传统文化、法治文化和监狱文化等方面的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使其懂义利、明是非、敬法度、尚道德、讲诚信,不断提升其自身的道德文化水平;通过劳动改造来矫正其好逸恶劳等旧日恶习,培养其养成良好的习惯。二是对其开展认罪服法教育。让其正确认识认罪服法,深刻领悟认罪服法的内在含义,消除潜在的“环境影响论”“违法无害论”“对比吃亏论”“轻罪重判论”“风头官司论”等各种“不认罪服法”的错误认识,让其能够清楚地辨别监狱坚决打击的“不思悔改,无理申诉”“破坏监规,扰乱改造秩序”“铤而走险,狱内违法犯罪”等各种“不认罪服法”言行,从而能够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2.加强法律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每个触犯法律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监区结合课堂宣讲、资料学习、电教学习、集中讨论、书籍阅读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常识和律法知识的普及,让罪犯在监区组织的各种学习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水平。对不认罪不服法的罪犯,有针对性的开展其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和律法条例的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清醒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及造成的犯罪危害。
3.加强心理疏导、形成正向引导。对于造成罪犯不认罪不服法的各种心理因素,干警对症下药,借助心理专业知识,利用心理疏导,对其逃避、抵触、侥幸、放纵等心理进行教育和疏导,促使其改善自己的心理健康状况,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引导其塑造健康人格,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针对马某的现实情况,建立了干警“一对一”转化帮教制度,通过心理疏导,逐渐打开其心里的心结,使其慢慢对外敞开心扉。
4.开展集体教育活动。监狱集中开展认罪服法专题教育活动。活动期间,监区干警先后组织开展了《假如我是受害人》《认罪服法罪犯“现身说法”》《忏悔之声》《受害人之声》等集体教育活动,这些集体教育活动,通过团体内的人际交互作用,使马某在活动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不断认知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促进其建立新的价值观、道德观、人生观,加深了其对认罪服法的深刻认识,使其深刻认识到了认罪服法的重要性,体会到了自身犯罪造成的危害,为其真正做到真诚悔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监区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开展,营造了浓厚的真诚悔罪的改造氛围,大大净化了改造环境,通过活动气氛的渗透和熏陶,对马某真正做到认罪悔罪、真心服法起到了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
【教育改造成效】
马某被捕以来,一直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法院判决也不服从,服刑期间几易服刑地点,属于比较典型的顽固犯。监区干警“因材施教”“因地适宜”,依法育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从多渠道、多方面、多角度,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推进转化工作。期间,监区干警的辛勤付出和高度责任心,为转化方案的成功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马某的成功转化,在监狱树立了转化典型,也证明了监区转化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为今后开展类似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