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遭遇车祸 责任认定引争议

2025-06-18 2388

【全文总结】

刑满释放后遭遇车祸 责任认定引争议 案件发生于2015年01月13日,地点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当事人曲某,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诈骗、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事故经过不详,但涉及责任认定存在争议。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是否认可责任认定也未说明。

【罪犯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曲某,男,1978年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01月13日因诈骗、信用卡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曲某系缓刑期间再犯罪,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减刑需在入监改造三年后,且执行财产义务后方可减刑。曲某得知减刑机会渺茫而出现烦躁、焦虑、失眠等症状,且改造主动性、积极性锐减,落入改造后进人员的行列。

1.犯罪原因分析

(1)成长过程:曲某出生在一个城郊的普通家庭,与同时代大多数人一样完成了基础义务教育。

(2)社会经历:曲某中学毕业后便外出打工,随着社会阅历的丰富、眼界的开阔,加之当时社会重商风气,曲某树立了“金钱第一”的思想,从事各种行业,通过各种合法的手段赚钱。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曲某娶妻生子,也进入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了让家人过得更好,也为了自己的事业心,曲某接触了更多的有钱人,同时越来越感到自己的“钱太少”,自己应该想办法将生意再做大做强,扩大规模。但是商业运作需要多方面条件的支持,曲某的生意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只能通过信用卡透支来进行缓冲,但是很快又没有资金填补信用卡的亏空,而被银行报案,最后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了缓刑。但是投机心理和翻本心理再一次使曲某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假房证作抵押,分别向二名被害人多次借款合计三十四万元,并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轿车一辆,用于生意投资,终因生意失败,被害人报案,而再次被告上法庭。

2.入监改造表现

曲某于2015年03月30日入监服刑改造后,曲某能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改造表现一直较好,随着后来减刑政策的调整,曲某的减刑机会变得非常渺茫,思想压力加大,逐渐出现烦躁、焦虑、失眠等症状,参加“三课”教育和各项活动的积极性逐渐减退,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一降再降,一度落入后进改造人员的行列。

(1)对国家政策的认识偏执,缺乏大局观。

自新的减刑政策的出台,曲某就认为新政策具有针对性,缺乏公平性,影响了如他之类服刑人员的减刑积极性,认为既然这样自己就不需要考核分,就可以不参加各种改造活动,到期也必须将其释放。

(2)家庭原因。

曲某父母年龄较大,身体不是很好,身边需要有人照顾。妻子以前做“全职太太”,现在为了生活也要出外工作。孩子尚在读书,需要较大的教育投入。每每想到这些曲某都有头痛欲裂的感觉,无法转移对家庭的担忧。

(3)自身原因。

曲某性格中性,偏内向,长期做生意,培养了对他人过度提防的心理,心中的思想、感受更不愿意与他人做深入交流,惧怕被人耻笑,虚荣心较强。自己往日的“风光”与现在身陷囹圄的对比,更使其在心里将自己与他犯甚至警官隔开。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状况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E量表分数较低(表示安静,不喜欢与各种人交往,善于自我省察,往往对人有所保留或保持距离;做事之前先订计划,不轻举妄动,待人接物严肃,生活有规律;善于控制情感,很少攻击行为,但一旦被激怒很难平复。办事可靠,偏于保守,非常看重道德价值。);N量表分数较低(表示情绪反应缓慢且轻缓,很容易恢复平静,稳重、性情温和、善于自我控制。通常是平静的,即使生点气也是有节制的,并且不紧张。)与曲某心理和表现特征比较吻合,近期的烦躁、焦虑、失眠等症状,以及不良的改造表现系思虑担心过渡,认知偏颇所导致,如果不加以及时矫治必将对心理、改造行为和余生产生更多负面影响,甚至对生理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曲某对国家法律法规知识的偏颇和局限性,甚至产生认为新的减刑政策是针对曲某本人的极端想法,使其陷入了不能自拔的漩涡。教育过程中要耐心和细致,做好政策的宣传的解释工作,深入浅出地教育曲某,使其正确对待国家针对减刑的相关政策。

(2)性格因素:由于曲某性格偏内向,曾经在事业上小有成就,自我意识比较强烈,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曲某的强烈抗拒信息与抵触心理。

(3)心理因素:曲某性格属于随和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是正确的,强烈的责任意识使其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曲某的现实改造表现,警官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曲某尽快放下包袱,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政策教育。

对减刑政策的内容、适用对象、目的、变化方向等方面向曲某进行深入讲解,不将减刑政策树立为自己对立面,使其真正了解减刑政策。使其对服刑改造有长远打算,提醒其可能还会面临减刑政策的变化,减刑政策是否对其减刑有利,是否需要前期的改造表现。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分散注意力。

利用文体活动,帮助他培育一些兴趣爱好,使其能逐步融入到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

(3)加强亲情帮教。

联系其父母和妻子,及时沟通曲某的改造表现,给予其家庭力所能及的帮助,其家人也及时将家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向曲某通报,使其安心改造,鼓励其积极面对改造生活。

(4)严格管理,加强劳动观教育。

严格规定其劳动任务,督促其保质保量并完成劳动任务,让其对劳动充满希望和信心,培养积极劳动自食其力的习惯,走好今后的改造之路。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

矫治过程中,对曲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加强其对自我心理的把握和控制能力,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梳理分析消极劳动的原因、目的、形式、影响、后果,针对性的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守规守纪意识,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让其感觉到政府和警官对其时刻关心和照顾。

(2)消除消极心理,调整心态,加强自我调控和自我认知能力,使其从失望消极的情绪中及早脱离、乐观面对刑期与减刑。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警官对曲某近一年的教育矫治,曲某目前恢复了自信,前期焦虑、烦躁、绝望等症状消除,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明确了改造目的,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在同犯中起到积极的正能量作用。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曲某表示对未来的改造生活充满了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