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陈某案件引发法律与社会双重思考

2025-06-18 7218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犯陈某案件引发法律与社会双重思考 陈某于2016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5月10日。尽管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父亲在武汉打工,母亲在瑞昌市工厂上班,且有一个在校弟弟,但案件仍引发关于缓刑制度适用与社会影响的争议。目前案件未提供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细节,但陈某在缓刑期内再犯行为或与社会监管不足、家庭支持系统薄弱有关。双方是否认可具体情况及后续处理结果尚不明确。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9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瑞昌市。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

陈某的父亲在湖北武汉打工,母亲在瑞昌市一家工厂上班,有一个在校读书的弟弟,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陈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鉴于陈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家庭愿意对其共同进行监管,瑞昌市司法局作出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判决生效后,其按规定于2016年11月11日到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夏畈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1月11日,夏畈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家属及所在的村干到场。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夏畈司法所结合陈某的实际情况,为陈某建立了由其母亲、村委会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协助司法所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三个月),针对陈某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陈某进行了入矫谈话,陈某表示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坚决服从司法所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按规定进行日常报到,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和社区矫正纪律,服从司法所管理,认罪态度较好。

结合陈某实际情况,司法所及时制定矫正方案,每月定期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其开展社区公益劳动,使其正确对待社区矫正,认真服刑。

(二)入矫中后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司法所利用陈某正在码头镇学习开挖掘机的机会,对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和心理矫治,鼓励其及早掌握工作技能,为父母分忧,为家庭尽一份力,早日回归社会。同时联系其母亲多关心其工作和生活,关注其心理健康,使其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乐观面对人生。

(三)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矫正期满后,陈某已经基本掌握了挖掘机技能,能够自食其力,并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同时感谢给他这次缓刑的机会,社区矫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5月10日,在其家属的见证下,司法局依法组织对其进行解除矫正宣告,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报到,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表现良好。

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当日当场发放解矫证明书。

(三)接受检察院等部门监督情况

瑞昌市司法局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解除社区矫正的通知书送达、抄送瑞昌市人民法院、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和瑞昌市公安局。

(四)矫正期满转入安置帮教的情况

司法所及时制作解矫转安置帮教档案,一份报瑞昌市安置帮教办公室,一份交司法所负责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做好衔接,及时将其纳入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开展。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依法矫正,对社区矫正的各环节,包括审前调查、接收入矫、矫正、解矫等各环节严格规范执行,才能有效维护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