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未成年持刀伤人是防卫过当还是蓄意报复? 案件发生于2016年,地点在北京某公园门口。当事人小伟(16岁)与小雨(化名)发生争执后约定“做个了断”。小雨通过QQ群约来多人准备报复小伟,小伟为防身携带水果刀赴约。双方发生冲突,小伟持刀刺伤追赶者小军(重伤二级),小军抢救无效死亡。小伟次日投案自首。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主张防卫过当、未成年人、自首、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但法院未采纳防卫过当意见,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三万余元。双方未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小伟(化名)自幼父母离异,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每天忙于生计,对其管教和关心比较少,刚满16岁的小伟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一天,小伟在自家楼下公园遇到了前女友小雨,两人发生争执,小雨提议第二天在公园门口“做个了断”,小伟当即同意。回家后,女方小雨通过QQ群联系了几名男生,声称自己被一男生欺负了,需要帮忙,群里几名男生纷纷响应要替小雨出气。
小伟对二人之约将信将疑,虽然不确定小雨是否会来,但也做了防范,出门前特意从家里带了一把水果刀做防身之用。到了约定的时间,小雨果然出现了,而且身后带了男男女女六七个人,其中三个是高年级的男生,明显比小伟长得魁梧粗壮。双方一见面,小雨手一指:“欺负我的就是他。”话音未落,三个男生就把瘦弱的小伟围在当中,几番推攮过程中双方动起手来。小伟人单势孤,撒腿就跑,对方几个人在后边紧追,跑在最前边的小军一把搂住小伟,情急之下小伟掏出水果刀回身刺向小军的胸部,小军应声倒地,小伟趁机跑掉了。
小军的左胸中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临床诊断:创伤性心脏破裂,创伤性心包积血,创伤性血胸。经法医鉴定其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小伟于次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2月,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小伟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小伟。谈话过程中,小伟反复强调是小雨主动约他打架,他没有把此事太当真,但对方真来了,还带了一群帮手,发生冲突时自己挨打了。律师进一步问他为什么还前往赴约?小伟说约定的地点就在自己居住的楼下,事发时间为夏季,每天吃完晚饭都下来玩一会儿。当律师再问为什么带刀时,小伟低下了头,缓了一会儿才说:“感觉小雨会带人带东西打我,担心自己吃亏,临时拿了一把水果刀作防身用。”小伟又急着补充一句:“其实就想拿刀晃两下就跑。”承办律师对小伟分析了案情,直接指出小伟最大的错误就是不应该带刀,带刀行为显然是有准备的。谈话中,小伟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承办律师同时对小伟进行了安抚,告诉小伟不要有太大压力。通过深入沟通,小伟放下了心理包袱,做好了出庭应诉的心理准备。
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小伟在其自身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下,被迫采取的防卫行为,虽超出必要的限度,但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二是案发时小伟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是小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四是本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偶然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五是被告人有当庭认罪、悔罪。六是被告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七是受害人一方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八是被告人小学毕业即辍学,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对本案的发生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除了第一项以外,均被法院采纳。但法院认为小伟与小雨事先约定打架地点,后携带刀具在约定时间出现在约定地点,打斗中持刀刺伤对方,不能认定基于防卫意图,不构成防卫过当。法官当庭也委婉地批评了受害人一方,“因为一时所谓仗义险些把命丢掉多不值啊!”2016年4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暴力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来讲,其心智尚不成熟,容易感情用事,容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另外,本案显现出两个特征:审判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乃至防卫过当掌握尺度是比较严苛的;本案凸显家庭和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未成年人辨认、自控能力比较差,如果没有人可以倾诉没有成年人正确引导,其本人处理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家庭和学校对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要多加关爱,充分了解青少年心理特点,加强教育和引导,避免类似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