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社区服刑人员的二次犯罪争议

2025-06-18 3870

【全文总结】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社区服刑人员的二次犯罪争议 事故发生时间未提及,地点未提及,当事人为社区服刑人员才某,男性,198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刚察县。2018年1月,才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案件的主要内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均未详细说明。该案件引发了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行为的法律和社会影响的思考。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才某,男,1981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刚察县。2018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16日,海晏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才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刚察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刚察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海晏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才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才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通过调查发现,才某为人比较老实,家庭美满,和邻里相处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