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的抚养权之争法律如何保护母亲的权益

2025-06-18 8263

【全文总结】

非婚生子的抚养权之争法律如何保护母亲的权益 案件发生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地点主要在福建省福州市和尤溪县。当事人为潘某和陈某,涉及一非婚生子的抚养权及费用纠纷。2012年潘某与陈某交往并怀孕,陈某要求潘某流产,后两人失联。2014年潘某与陈某父亲达成协议,潘某放弃流产,陈某父亲支付2000元手术费,但潘某反悔并最终生育一子。2015年潘某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证据链(如照片、短信、收据、出生证明等)确认亲子关系,并最终法院判决潘某宝由潘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承担8000元抚养费及3849.24元医疗费。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简介】

潘某,女,1988年10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经朋友介绍,潘某于2012年6月16日认识被告陈某(尤溪县西城镇人)并恋爱,不久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9月17日,潘某经检查确认怀孕,但陈某以未做好心理准备为由让潘某进行人工流产,并于2014年10月初与潘某失去联系。2014年10月6日,潘某到陈某父母家中商量孩子出生事宜,双方意见产生分歧,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潘某向尤溪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报警,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潘某同意做人工流产,陈某父亲向潘某支付手术费用2000元。为此,潘某、陈某父亲及见证人在《收据》中签字确认。协议次日,潘某反悔,之后一直试图联系陈某未果。2015年5月12日,潘某生育一子,取名潘某宝。潘某宝出生时因病在医院住院9天,后潘某宝随潘某在福州市晋安区生活,抚养费均由潘某一人负担。

因长期无法联系到陈某,潘某找到了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立即为潘某开启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指派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杨为念、于娇蕊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潘某的陈述,查阅了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分析,承办律师指出了本案的难点——亲子关系的确认。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中,潘某提供的相片、手机短信等能够证实潘某与陈某交往并发生关系;收据能够证实陈某父亲曾出面调解潘某流产事宜,虽然内容涉及限制潘某生育权的无效约定,但其能间接证明潘某与陈某交往期间怀孕的事实;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潘某怀孕生子的事实。上述证据均不是直接证据,如若一直联系不到陈某或陈某不出庭不做亲子鉴定、对亲子关系存在异议等,本案将存在败诉风险。另外,对潘某要求陈某承担孩子出生费用的诉讼请求,因抚养费与生孩子费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能不能一并起诉还需要斟酌。承办律师深思熟虑后,最终决定就孩子抚养费及孩子住院的医疗费用一并提起民事诉讼。

法庭上,承办律师围绕亲子关系、抚养权归属及相关费用标准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是亲子关系可以确认。潘某提供的相片、手机短信能够证实潘某与陈某交往且发生关系;收据能够证实陈某父亲曾出面调解潘某流产事宜,虽然内容涉及限制潘某生育权的无效约定,但其能间接证明潘某与陈某交往期间怀孕的事实;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等与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证实潘某与陈某交往怀孕生子的事实,从而证明潘某宝与陈某存在亲子关系。陈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又未对该事实提出异议,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本案潘某之子潘某宝与陈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之后,承办律师又充分通过不断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协调,最终通过法庭找到了被告,并成功引导被告进行了亲子鉴定,从而确定了本案的亲子关系。

二是潘某宝应归原告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跟随母亲生活。潘某宝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潘某独立抚养至今,且还未满两周岁,因此,潘某宝应当归原告潘某抚养。

三是抚养费、住院医疗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参照福建省2014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20%至30%的给付比例,要求陈某按月支付潘某宝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合法有据。同时,潘某宝自出生之日起已经发生的8个月抚养费计8000元、住院医疗费用7698.48元的一半即3849.24元应由陈某负担。

最终,本案历经两次庭审,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非婚生子潘某宝归潘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潘某宝出生之日起已发生的8个月抚养费8000元及潘某宝住院医疗费一半3849.24元由陈某承担。潘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同居生子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看似简单却又错综复杂。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本案的关键在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而亲子关系确认的关键在于亲子鉴定,因长期无法联系被告,本案可能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承办律师凭着高度的专业素养与锲而不舍的精神,最终顺利解决了这一问题,从而为本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