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月双胞胎流产 医院担责赔偿引争议

2025-06-18 6199

【全文总结】

未足月双胞胎流产 医院担责赔偿引争议 孕妇李某于2019年1月6日因先兆流产在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就诊,次日因难免流产入院并于凌晨分娩两未足月女婴,均未存活。医患双方就治疗过程及责任产生纠纷,婴儿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诊疗过错,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款项通过司法途径支付。双方对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孕妇李某,24岁,主因“孕5个月,第一胎,双胎、腹坠痛4小时”于2019年1月7日03:35,入住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产一科。入院诊断:1.宫内孕25周;2.双胎妊娠;3.难免流产。治疗经过:2019年1月6日下午19:00孕妇李某发现内裤上有褐色分泌物并伴有腰痛感,随即就诊唐山市妇幼保健院急诊科门诊,诊断先兆流产,建议注意休息,定期产检,不适随诊。

2019年1月7日2:00左右,孕妇因腹部疼痛持续加重再次就诊急诊科门诊,诊断:难免流产,收入院治疗。03:56,分娩两女婴。因未足月,两个女婴均未存活。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死亡婴儿父母李某(婴儿之母)、唐某(婴儿之父)将唐山市妇幼保健院诉诸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患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医方检查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1、1月6日的门诊病历写明存在先兆流产的情况,但是医方未告知患方,医嘱过于简单,未能引起重视,最终导致难免流产。

代理人认为,该门诊病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写患者腹痛情况,查体未描述宫缩情况,未进行宫颈检查,未查明产生分泌物的缘由;注意事项过于简单,也未写明什么情况随诊。门诊病历字迹潦草,患方未看到有先兆流产的字样,因担心出现流产的情况,患方只能询问医生是否需要使用保胎药物,但并未引起医方的重视,也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治疗,医方仅仅是让孕妇回家休息,且并未告知孕妇存在先兆流产的情况,导致误诊、难免流产的严重后果。

2、医方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双胎妊娠属于高危妊娠,对母婴均存在比单胎妊娠更大的风险。故医方应当尽到高度的义务。

一方面,脐血流和孕周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随着孕周的增加,脐血流呈下降趋势,脐动脉S/D比值24周前有一增高,24周后急剧下降。而根据患方2018年12月13日的超生报告单显示,F1脐动脉血流:S/D:3.84,RI:0.74;F2脐动脉血流:S/D:3.91,RI:0.74。2019年1月6日的超生报告单显示,F1(24周5天)脐动脉血流:S/D:3.62,RI:0.72;F2(25周1天)脐动脉血流:S/D:4.33,RI:0.77 。很明显,随着孕周的增加,F2脐血流呈上升趋势,并且孕24周时,S/D的平均值为3.5,上限为4.25,超过这个值,就可以认为是异常的。虽然S/D值是动态观察的,在双胎妊娠的情况下,有一胎指数失常极有可能危及另一胎,而医方对此并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另一方面,“产科病程记录中,病情评估:孕25周,难免流产,双胎妊娠,双胎易出现双胎输血综合征……”李某怀孕后在医方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查,由于孕有双胎,患方及家属对孕妇的身体和胎儿的情况格外注意。怀孕6个月左右易发双胎输血综合征,而医方未综合以往的检查结果,全面了解病情,仅根据本次的超声检查结果作出“没事,回家休养”的诊断结果,且超声结果仅作为临床参考,显然,医方并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孕妇建档形同虚设,未能针对孕妇的实际情况进行最有效、科学的健康管理,导致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最终导致难免流产。

【判决结果】

医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