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查封继承纠纷公证处如何平衡法律程序与当事人需求

2025-06-18 5320

【全文总结】

股权查封继承纠纷公证处如何平衡法律程序与当事人需求 2020年5月,申请人扈某美、赵某强、赵某敏就其父亲赵某凯遗留的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8XX万元)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2XX万元)股权申请法定继承公证。经调查发现,上述股权均质押给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并被法院查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因遗产无法确定范围,公证处依法中止程序。后经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及股东书面同意,公证处先行办理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最终,当事人顺利获得股权继承公证。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XX日,申请人扈某美、赵某强、赵某敏来到山东省XX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经公证员询问,被继承人赵某凯于2022年3月XX日因病死亡,遗有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2XX万元的股权。上述申请人扈某美为死者的配偶,赵某强为死者的儿子,赵某敏为死者的女儿,三申请人申请继承上述股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出资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公证处受理了本次公证申请。

经深入了解,上述两股权均质押给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且被山东省XX人民法院查封。我处公证人员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实,赵某凯遗留在山东XX置业有限公司和滨州XX置业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分别为8XX万元、2XX万元的股权确实均质押给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且均被山东省XX人民法院查封冻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基于赵某凯所持的上述两股权均被质押并查封,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本公证事项可以依法中止,待诉讼程序结束后恢复公证程序。鉴于诉讼裁判结果迟迟未出,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作为质押权人,山东XX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利害关系人,均作出对上述两股权作为赵某凯的遗产先行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无异议的书面表示,即公证处先按照公证程序办理继承公证,遗产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向其承担相应的偿还债务责任。如此操作,顺利的为当事人办理了股权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