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便捷之路还是法律漏洞?

2025-06-18 2202

【全文总结】

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便捷之路还是法律漏洞? 2017年8月18日,北京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办理商标转让声明公证,涉及四个类别的“XX”注册商标。张某提供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商标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商标转让协议等材料,公证处依法为其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商标转让需双方签订协议,但实践中,商标局常要求转让方办理声明公证。商标转让旨在盘活闲置商标,促进知识产权流转,声明公证提供便捷途径,但也引发关于单方声明与协议的争议。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8日,北京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来到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称:其公司在四个类别上分别持有“XX”注册商标,并已与天津XX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书,现向工商局提出商标变更的申请,商标局要求其公司出具同意商标进行转让的声明,并进行公证。当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受理了北京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的申请,根据张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商标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商标转让协议,为其办理了公证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但在实践中,协议系双方签订,较单方声明繁琐一些,商标局一般要求转让方办理声明公证;所谓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一种行为,有的企业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处于闲置状态,实际需要该商标的企业又由于商标已被他人注册而无法再申请注册,因此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将商标盘活,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商标转让声明公证是快速便捷的方式,客观上加速了知识产权的流转。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北京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北京XX公司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