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陷麻烦,宋某交通肇事案引争议

2025-06-18 1284

【全文总结】

缓刑期内再陷麻烦,宋某交通肇事案引争议 2018年5月,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5月3日。2018年5月9日,宋某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案件主要信息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宋某、事故经过(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赔偿金额(未提及)、支付方式(未提及)、双方认可情况(未提及)。目前案件处于缓刑监管阶段,但未明确后续赔偿或再犯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男,198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2018年5月,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2018年5月9日,宋某到梓潼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进行入矫教育等情况

司法所通过走访,了解到宋某案发前是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的年轻干部,其性格乐观开朗,喜结交朋友,为人豪爽,与周围邻居及同事均能融洽相处。案发后,宋某失去了职务,性格发生明显变化,从大方开朗变为沉默内向,不愿与家人及朋友沟通,深深陷入自责情绪中。司法所接收宋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入矫宣告、心理测评等,发现宋某对交通事故存在心理障碍,不愿面对。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及其家人对宋某进行心理疏导,一方面让其认识到在事故中自身所犯的错误,另一方面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

(二)有针对性建立矫正方案,开展走访谈话

宋某入矫以后,司法所建立以司法所助理员为组长,派出所、村社干部、网格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敢于面对自我,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二是依法监督管理,每月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宋某心理、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三是依托村干部及其家人,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帮助宋某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劝导其父母和妻子,对宋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开展针对性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

1.在教育学习中,司法所分析宋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为宋某播放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让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

2.司法所组织宋某参加社区服务时,让其以志愿者身份到各村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家庭中,帮助他人打扫卫生,抢收粮食等,培养其正确劳动观念的同时,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使之重新认识自我,修复社会关系。

(四)实施心理辅导

司法所以现阶段宋某心理问题为出发点,在日常监管中,采取与宋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方式,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请村社干部积极配合,让其逐步参与到村社日常事务中来,帮助他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适应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宋某从自责的情绪中走了出来,重塑了对生活的信心。宋某认罪悔罪,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也能尽自己所能去帮助身边的人,发挥了正能量。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宋某在犯罪后产生了自闭自卑情绪,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司法所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因势利导,加强教育,促使其恢复健康心理,帮助走出自我责难的困境,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