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火灾致伤 责任与赔偿谁买单

2025-06-18 5133

【全文总结】

出租房火灾致伤 责任与赔偿谁买单 2017年10月24日凌晨,出租房厨房抽油烟机电线起火,租户张某甲下楼躲避时摔倒受伤,花费治疗费800多元。派出所认定此次事件为房屋火情导致人员受伤的安全事故。张某甲多次向房东段某某讨要赔偿未果,双方产生冲突。派出所曾组织调解未果。2018年1月7日,张某甲向调委会申请调解,争议焦点在于出租方责任、医疗费及误工费赔偿金额、租房押金归属等。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4日凌晨,因出租房厨房抽油烟机电线起火冒烟,以致租户张某甲下楼躲避危险时摔倒受伤,事后到某医院进行了治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取证处置,发现厨房抽油烟机电线烧坏及排烟胶管烧焦损坏,由此派出所确定此次事件为房屋发生火情导致人员受伤的安全事故。2017年11月,张某甲康复出院后,花费治疗费达800多元,张某甲及其家属张某多次找到房东段某某讨要赔偿未果,双方还因此产生口角冲突。派出所也曾组织房屋租赁双方开展了口头调解,但段某某与张某甲、张某因相互不信任等种种原因,并没有履行最初的约定。且张某甲患有心脏病,情绪又易激动,也不愿听物业管理公司和邻居的劝解,多次争执已让身体状况愈下,其家属张某对此意见很大,与段某某之间的矛盾加深,事态越发严重。

双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害赔偿金额以及房屋租房押金等发生纠纷,2018年1月7日张某甲到重庆市渝北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赁期间发生火灾事故,房屋出租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赔偿金额由谁出以及房屋租房押金能否要回,如何界定赔偿金额等问题。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来自张某甲的调解申请后,对本次调解案件高度重视。经调委会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三名优秀调解员主持调解,在2018年1月8日下午2时,召集社区网格员、段某某、张某甲及其家属张某到社区调解室共同协商调处。

本案系出租房屋发生火情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张某甲家属认为房东段某某在出租房屋前未能及时排查到房屋安全隐患,导致租户张某甲在入住不久后因厨房抽油烟机电线短路燃烧发生火情时意外摔倒受伤,认为是房屋出租方存在责任,理应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义务。而且张某甲因房东未按照派出所调解的结果执行,导致其对房东段某某不再信任,双方矛盾分歧较大。

了解基本案情后,调解员认真研讨分析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初步想法,认为赔偿金额是双方争论的关键所在,目前张某甲坚决不同意继续租住该房屋,想要退回租金,且因火情事故摔伤是调解中不可忽视的事实,张某也提出了要将租金和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一同由段某某支付的诉求。为此,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为双方进行深度剖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调解员向段某某详细讲解以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之后,段某某承认己方存在责任,愿意退还租金和押金,但仍不认同张某甲提出的赔偿金额。见此调解员向段某某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经过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段某某最终同意作出让步,愿结合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

1.段某某一次性支付3800元(其中:租房押金1000元、房租1000元、赔偿金1800元)给租赁户即张某甲及其家属张某,当场付清;

2.解除段某某与张某甲及家属张某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张某甲、张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7日内搬出所租房屋,搬出房屋后产生的任何问题与房东段某某无关。

2018年1月15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当事人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次调解结果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对双方当事人充分讲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让双方明明白白清楚各自在案件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其次,联合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让房东知道除了按照合同将房屋租给房客之外,也有义务对房屋进行安全维护。最后要善于引导受害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权,不要通过上门吵闹等不理智行为来达到目的。综上,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以法为上、以礼为先、以和为贵,因案制宜,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