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结】
假释期内再犯罪,法律能否再给一次机会 案件发生于2015年3月,当事人李某因非法经营罪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2014年10月3日到2019年10月2日。2017年8月,因确有悔改表现,李某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0月2日。具体事故经过、责任认定、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双方认可情况未在描述中提及。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73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济源市。2015年3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8月,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9年10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2日,云南省杨林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济源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济源市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迅速组成了调查组,对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的亲属、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及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6月27日经济源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云南省杨林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4日,济源市司法局收到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罪犯李某裁定假释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9月4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9月4日,李某到济源市司法局报到。济源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